近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连云港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赁社会车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租车的总体要求、审批手续等,划出“六个不准”“雷区”,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赁社会车辆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该规定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赁社会车辆主要分为租车服务和租车使用两种情形。租车服务是指出租方提供车辆(含驾驶员)为承租方提供客运服务保障公务出行活动;租车使用是指出租方仅提供车辆服务,由承租方自主安排驾驶员保障公务出行活动,租车使用原则上仅限于重要工程项目、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下用车。
根据《暂行规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严格规范租赁社会车辆行为,严格落实公务出行保障的政策规定。外事接待、重大会议和集体活动等公务出行,优先使用本单位公车改革保留车辆,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可申请使用公车实体化平台车辆保障出行,以上均不能满足出行保障需求的,经批准后方可租用社会车辆。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严格租赁审批,确需租赁社会车辆须提供相关依据材料,严审租车事由,根据租赁时长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其中,临时租赁指因工作需要租赁车辆时长一周(含7日)以内,短期租赁指因工作需要租赁车辆时长超过一周并在半年(含184天)以内,长期租赁指租赁车辆时长超过半年。原则上不得长期租赁社会车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完成租赁社会车辆审批后,应当根据租赁车型、不高于中标最高限价,与招标确定的租赁服务企业规范签订租车协议。租赁社会车辆原则上应当“一事一租、一租一结”,情况特殊确需按月结算的,须填制租赁车辆清单,注明租车事由、时间、租用车型、用车人数、租车费用明细等相关信息。租赁社会车辆要形成完备的租赁台账,并严格按要求定期公示租赁明细。
此外,《暂行规定》还划出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用社会车辆“六个不准”“雷区”,即:不准在本单位车辆或者公车实体化平台能够保障的情况下租用社会车辆;不准将租用社会车辆用于保障公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准租用社会车辆超过公车配备标准;不准租赁社会车辆固定给领导干部使用;不准未经批准擅自租用社会车辆;不准违规将多次租赁费用集中办理结算。严禁弄虚作假,严格执行要求,严肃租赁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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