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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接新娘的迈头车按新郎的要求和承诺开进了狭窄的乡间小路

  “出尔反尔,敢说不敢当!”安徽合肥,接新娘的迈头车按新郎的要求和承诺,开进了狭窄的乡间小路。行驶过程中,路边的树枝将车身刮出了大大小小不少的划痕。可事后当司机找新郎索赔时,他却拒不承认了。

  婚车队伍行驶到小路时停下了,怕路边的树枝刮伤车身,车队便拒绝驶入。在新郎的再三要求下,决定只有迈头车进入村子接新娘,其他车辆则在大路上等着就行。

  可即便这样,迈司机依然怕路边的树枝刮花车身,因为根据他的目测和经验,小路实在太狭窄,车身被刮伤的可能性很大。这时,新郎拍着胸脯说,“没事,车子如果刮伤我来处理”。得到了新郎的承诺后,迈司机便硬着头皮驶入小路去接新娘了。不难理解,亲自坐着迈豪车进村子接媳妇儿,对新郎来说,那可是挣足了面子了。可这样的结果便是,一进一出后,迈车身两侧平添了不少划痕。

  将新娘接到新郎家后,迈司机便拍了划痕照片发给了新郎,并想和新郎商谈赔偿事宜。谁曾想,新郎翻脸不认账了,“车子又不是我开的,我可没逼着你们开进去,凭啥要我赔!”司机也没想到新郎翻脸比翻书还快,转眼就矢口否认了。任凭他和新郎如何争辩,新郎就是不承认自己曾允诺赔偿的事情。车队的其他司机也愤愤不平,都建议报警处理。可是跟负责人曹先生反映后,他认为结婚是人生大事,在这么喜庆的日子里报警,终究不合适,对新人也不吉利。于是便嘱咐司机先结清租车费,事后他会报警处理。

  不难看出,车队负责人曹先生还是很通情达理的,如果他当时报了警,只怕新郎的面子和里子就都丢尽了。可新郎的人品实在是不敢恭维,敢说不敢当,真真儿不是男子汉所为。

  那么,迈豪车被刮花,是否就如新郎所想的那样“口说无凭”,曹先生便无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呢?当然不是。

  首先,婚礼的车队肯定是租赁来的,无论新郎和租赁公司是否签有书面合同,哪怕只是微信沟通达成协议,或只是口头约定,从车队迎亲开始到付款结束,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而且个人认为,像迈这样的豪车租赁,不可能不签订书面合同。而一旦双方形成合同关系,那么,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了民事纠纷问题,就可以根据各自的责任划分来认定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说行驶过程中,因为司机操作不当发生事故,那么责任在司机。如果说因为新郎指挥不当,执意而为之造成了损害,那么新郎就应该负全责。《民法典》第577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582条 【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然,类似驶入小路会刮花车身的情况,也许纯属突发事件,并没有在双方约定的事项中。但事发时司机已经明确判断出会刮伤车身的后果,并明确告知了新郎,他尽到了告知义务。

  而新郎碍于面子或判断失误,觉得就算刮伤也不会太严重,于是便做出了会赔偿的口头承诺。可是当他看到实际产生的刮伤远远超出了他的预料时,他害怕了也后悔了。他觉得反正口说无凭,对方又能奈他如何呢?

  1. 一方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此次事件中双方的合同关系已毋庸置疑。

  2. 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而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这里新郎坚持要迈头车驶入狭窄小路,造成了车身多处划痕,便是他主观上的判断失误。

  3. 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迈车身的多处划痕,和新郎好面子和判断失误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给对方造成了必然的车损。

  至于新郎说的“口说无凭”更不成立,依据《民法典》137条和143条规定:口头承诺符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曹先生完全可以在报警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新郎按价赔偿车损。就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车队其他司机也可以为人证, 只有头车进入小路,其他车辆停留大路的事实也可作为旁证。

  所以说,新郎事后反悔,想要推卸责任是不可能的,这种做法没有担当不说,而且既丢面儿,又丢了素质。

  人无信而不立,无论是男子汉还是小女子,既然是成年人就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就必须做到言出必行,行而必果。想要翻脸不认账,那也得看法律允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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