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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案明法】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期间租车费用保险公司需要承担吗?

  唐先生的家用车在交通事故后,送去修理厂维修,在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维修费用和交通费用能赔吗?找谁赔?法院又会怎么判?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件。

  2022年6月17日,唐隶(化名)为其一辆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等机动车商业保险。

  2022年11月10日,驾驶员卢伟(化名)驾驶该车上路行驶,因操作不当撞击某路段路边围墙,造成该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卢伟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唐隶将该车送至某修理厂维修一周,修理期间,产生维修费用12300元、租车费用1400元。唐隶与保险公司因车辆损失理赔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12300元及维修期间租车费用1400元。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隶为其自用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商业保险并支付了保险费,双方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原、被告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在事故中受损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车辆维修费用金额均没有异议,某保险公司作为车辆的保险人,应对该被保险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唐隶请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替代通工具费1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案涉车辆的替代通工具费用应由侵权人承担,因被告某保险公司不属于侵权人,且双方在保险合同中也无约定,故原告唐隶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涉及非营运车辆的交通事故中,维修期间车辆合理的替代通工具费用应当予以支持,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作为车辆所有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如没有相应合同约定,则保险公司对此费用是没有赔偿义务的,广大车主在索赔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诉请的主张对象,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维权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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