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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消保委提起首例民事公益诉讼 要求被告在《中国消费者报》向社会公开道歉

  )去年疫情期间,湖南仁丰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丰堂公司)对外销售假冒伪劣口罩,价款共计297110元。《中国消费者报》记者12月24日获悉,湖南省消保委日前已依法起诉仁丰堂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贺石林,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所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价款三倍惩罚性赔偿金891330元,并在《中国消费者报》向社会公开道歉。据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

  据了解,仁丰堂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该公司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经营,其名下有三家直营门店及多家加盟店,贺石林任法定代表人。2020年1月25日,疫情期间,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平江县应急指挥部)工作人员联系贺石林,求购医用防护口罩,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贺石林在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和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25日、1月27日从河南购进飘安牌口罩24.6万个,以仁丰堂公司名义对外进行销售,大部分口罩已对外销售并流入消费者手中,销售金额约297110元。

  经湖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所检验,上述贺石林从河南购买并通过公司销售的飘安牌口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系假冒伪劣产品,不具备相应防护功能,不能起到应有的防护新冠病毒感染的作用。

  湖南省消保委认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是预防呼吸道传染疾病的重要防护用品,主要是阻隔口腔和鼻腔呼出或喷出污染物,既可以降低携带病毒的佩戴者喷射含菌飞沫的数量和速度,又能阻挡佩戴者吸入含病菌飞沫核。在新冠肺炎疫情高发期间,依据国家卫健委颁布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佩戴具有防护功能的口罩可以降低被新冠病毒感染的风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属于按照医用行为标准(YY/T0969-2013)、对细菌过滤效率和呼吸阻力等防护功能有法定标准的二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将会远远降低消费者佩戴口罩的防护效果,增加消费者遭受病毒侵袭的风险,还会让不明的消费者放松对病毒危害的警惕性,不能起到应有的防护作用,威胁到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破坏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贺石林在全国上下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利用口罩紧缺的市场需求,明知涉案飘安牌口罩属于医疗器械,仍以假冒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冒充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合格产品销售,误导、欺骗消费者,其销售行成构成欺诈。贺石林虽系仁丰堂公司的法人代表,但其销售伪劣口罩,货款的支付与回款均未通过公司账户结算,也未进行入库登记,销售收入归其个人所有,因此不能视为其系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的职务行为。然而,该销售行为却是贺石林以仁丰堂公司的名义,利用该公司的医药、医疗器械经营资质,通过该公司名下多家直营门店、加盟店对外违法销售共同完成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两被告违法销售伪劣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三条,《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使大量不具有防护功能的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流入消费者手中,严重影响预防、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贺石林和仁丰堂公司应当连带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891330元(297110元×3倍)。

  湖南省消保委副主任兼秘书长吴卫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湖南省消保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所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价款三倍惩罚性赔偿金891330元,并在《中国消费者报》向社会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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