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被告西安某汽车服务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签订了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该公司汽车用于货物运输。另约定,出租方应为租赁车辆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盗抢险、车损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自燃险等。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一个月租金和押金,但未详细核实保险资料。
后张某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报险时才被告知该车辆未投保任何商业险。因协商无果,张某以被告西安某汽车服务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隐瞒车辆投保真实情况、增加车辆使用风险为由向未央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西安某汽车服务公司退付押金1万元,支付违约金1.26万元。
承办法官武晓伟经审理查明,这是一起轻微的交通事故,未给张某造成经济损失,车辆已于起诉前退还给被告西安某汽车服务公司,而张某尚欠有数月租金未支付。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租赁合同,原告张某主张的押金、违约金与其欠付的租金进行折抵,双方互不给付。
法官提醒,在租赁汽车时,不仅要查看车辆状况,还应认真核实车辆相关手续是否完备,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同时,汽车租赁公司也要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共同维护有序的汽车租赁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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