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购”买辆车,明明给付了,但租车公司却未把准时还入,导致魏先生征信受损。而此时正值魏先生买房时刻,为防止征信受损为家庭带来影响,6月2日,他与妻子把婚离了。
之后租车公司以违约为由,将车从魏先生家中开走。“花了近两万元,车没了,征信还受损!”魏先生很气愤,决定不再还贷,并与租车公司“杠到底”。律师表示:本案纠纷涉及多个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为避免对征信产生影响,建议魏先生先按时还款。
车辆“以租代购”也被称作“融资租赁”,与传统购车不同,“融资租赁”把车辆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即在租赁期内,车辆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消费者以长期租赁的方式向出租方支付租金获得车辆的使用权,待租约期满后,车辆所有权可以过户给消费者。
家住成都温江区的魏先生,去年12月24日经人介绍,在租车公司成都蜀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城汽车)以“以租代购”的方式租下一辆东风标致301轿车用于跑网约车,当天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车合同》,并在蜀城汽车办公地点内与一家名为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签订了《融资回租合同及其他文件》,魏先生说,签了两份合同,最后却只给了他一份《汽车租车合同》。
在《汽车租车合同》中,记者看到,双方约定租赁期为36个月,租金总额为92880元,在租赁期内,每月29日前,魏先生需向蜀城汽车支付2580元租车费用,超出期限未支付则视为逾期,在租赁期满后,魏先生仅需承担过户费,即可取得车辆的所有权。魏先生说,租赁期从去年12月开始计算,他每月按时把费用缴纳给蜀城汽车,可就在今年3月,魏先生却突然被告知自己的征信出了问题,而原因就是他有逾期。
“明明每月按时给了租金,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他询问蜀城汽车工作人员后得知,他按时缴纳的钱款并未准时存放进扣款账户,而工作人员称由于受疫情影响,公司未上班造成的,但只要他继续按时还贷,公司会开具证明让金融公司向银行申请撤销征信异常。在魏先生报警后,蜀城汽车为他补缴了两期,但仍有逾期。
随后,魏先生以蜀城汽车未按时为他缴纳,导致征信出问题为由,向蜀城汽车提出解约退车,但租车公司表示,签订的《汽车租车合同》中规定,若解除合约魏先生将承担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这我肯定不同意,明明是他们违约在先,对我造成了损失,还要我交违约金。”魏先生说。
魏先生介绍,他后来才发现,这辆车的所有人为蜀城汽车,人却是自己,他每月缴纳给蜀城汽车的2580元中只有2346元给到海通恒信用于还贷,对于其中两百多元的价差,蜀城汽车表示,这是汽车前期上户、买保险、交购置税等费用。
魏先生说,“按理说,我是人,那车自然是属于我的。”他向蜀城汽车要求变更车辆所有权,每月直接向金融公司海通恒信缴纳。
由于之前出现过未还贷的经历,魏先生担心之后还会存在这些问题,所以他并未同意,在缴纳3月、4月时,他直接向海通恒信缴纳2346元,并单独把200余元价差(4月未补)补给了租车公司。
魏先生说,4月27日凌晨00:26,他收到租车公司蜀城汽车发来的一条消息:“因你违约,现将车辆使用权收回本公司,限三天到车辆所属公司处理,不然将按合同约定处理该车辆。”就这样在睡梦中,租车公司把车开走了。
魏先生说,自己“以租代购”买车都是为了跑网约车养家糊口,算下来每月,改气费及违章押金等费用,他前后已经花了近两万元,“但最后车却被开走了。”
双方因此僵持不下,魏先生还了4月份的后,5月份就没有再继续还款。为了不影响孩子正常上学和家人正常出行、购房,6月2日,他与妻子前去民政局离了婚,“这样至少能保证家里有一个人的征信是正常的”。
对此,蜀城汽车负责人周先生向记者表示,对于之前因未缴纳给魏先生造成的逾期,他并未否认。“我们已经告知过他,这是因为疫情原因没办法,只要他继续按合约缴费,在疫情期间有问题的征信我们是可以让(金融公司)撤销的。”周先生说,“车是租的,你迟缴、不缴(租金),我们就可以把车收了,这是正常合法的。”
周先生表示,他提出三种解决方案供魏先生选择:第一:魏先生把车全款结清,租车公司把车过户给魏先生。第二:魏先生一次性付清8000余元差价,之后魏先生可以直接与金融公司对接还款。第三:若魏先生要退车,就必须按《租车合同》支付全部车款20%的违约金以及补上前两月未缴的租金。若魏先生同意以上条件,蜀城公司就向金融公司申请撤销魏先生的征信异常。
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曾林刚律师表示,蜀城公司未及时缴纳给魏先生造成的逾期违约在先。再者,即便魏先生没有按照《汽车租车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也可主张从他垫付的购车款(即)中进行抵扣,故魏先生并无违约。基于蜀城公司违约、魏先生没有违约的情况,故蜀城公司不能收回车辆。
同时,魏先生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或要求蜀城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向蜀城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蜀城公司赔偿损失。至于魏先生与金融公司的,若蜀城公司不是该合同主体,则属于另外独立的合同,魏先生应当独自按时还款,因产生的利息损失可以向蜀城公司追偿。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逢逢表示:从《汽车租车合同》来看,蜀城公司和魏先生之间建立的是租赁法律关系,在租赁期间,汽车的所有权属于蜀城公司,魏先生如果停止支付租金,蜀城公司的收车行为是合法的。
陈逢逢认为,就该案来讲,是在魏先生名下,若他不还,他的征信问题将一直存在,建议魏先生应继续按时还款,以免对自己的征信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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