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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购”买车准时付钱却征信受损他不惜离婚“杠”到底

  “以租代购”买个车,明明给付了,但租车公司却未把准时还入,导致魏先生征信受损。而此时正值魏先生买房时刻,为防止征信受损为家庭带来影响,6月2日,他与妻子把婚离了,并决定与之“杠”到底!

  之后租车公司更以违约为由,凌晨将车从魏先生家中开走,“花了近两万元,车没了,征信还受损!”魏先生很气愤,而为了避免以后产生纷争,魏先生决定不再还贷,并做好一辈子征信不良的准备。律师表示:本案纠纷涉及多个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为避免对征信产生影响,建议魏先生先按时还款。

  车辆“以租代购”也被称作“融资租赁”,与传统购车不同,“融资租赁”把车辆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即在租赁期内,车辆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消费者以长期租赁的方式向出租方支付租金获得车辆的使用权,待租约期满后,车辆所有权可以过户给消费者。据悉,这种低门槛的购车模式,可以使暂时不具备购车能力的潜在客户,转换成为真实的消费者,但这种“以租代购”模式在租赁期内引发的纠纷也大量存在,魏先生就是其中一例。

  家住成都温江区的魏先生,去年12月24日经人介绍,在租车公司成都蜀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城汽车)以“以租代购”的方式租下一辆东风标致301轿车用于跑网约车,当天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车合同》,并在蜀城汽车办公地点内与一家名为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签订了《融资回租合同及其他文件》,魏先生说,签了两份合同,最后却只给了他一份《汽车租车合同》。

  在《汽车租车合同》中,红星新闻记者看到,双方约定租赁期为36个月,租金总额为92880元,在租赁期内,每月29日前,魏先生需向蜀城汽车支付2580元租车费用,超出期限未支付则视为逾期,在租赁期满后,魏先生仅需承担过户费,即可取得车辆的所有权。魏先生说,租赁期从去年12月开始计算,他每月按时把费用缴纳给蜀城汽车,可就在今年3月,魏先生却突然被告知自己的征信出了问题,而原因就是他有逾期。

  “明明每月按时给了租金,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他询问蜀城汽车工作人员后得知,他按时缴纳的钱款并未准时存放进扣款账户,而工作人员给出的理由是由于受疫情影响,公司未上班造成的,但只要他继续按时还贷,公司会开具证明让金融公司向银行申请撤销征信异常。征信出问题,让正准备买房的魏先生很头疼:“给我说开一张纸质证明就可以撤销征信异常,我能信吗?”在魏先生报警处理后,蜀城汽车为他补缴了两期,但仍有逾期。

  随后,魏先生以蜀城汽车未按时为他缴纳,导致征信出问题为由,向蜀城汽车提出解约退车,但租车公司表示,签订的《汽车租车合同》中规定,若解除合约魏先生将承担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这我肯定不同意,明明是他们违约在先,对我造成了损失,还要我交违约金。”魏先生说,由于租车公司提供的《租车合同》是格式条款,“都是对他们有利。”并未约定出现这种情况后解约的约束条款。

  魏先生介绍,他后来才发现,这辆车的所有人为蜀城汽车,人却是自己,他每月缴纳给蜀城汽车的2580元中只有2346元给到海通恒信用于还贷,对于其中两百多元的价差,蜀城汽车表示,这是汽车前期上户、买保险、交购置税等费用。

  魏先生说,“按理说,我是人,那车自然是属于我的。”他向蜀城汽车要求变更车辆所有权,每月直接向金融公司海通恒信缴纳。但蜀城汽车表示需按合同办事:“要么继续每月向蜀城汽车缴纳2580元,要么一次性补足36个月价差共计8000余元之后直接向海通恒信缴纳。”

  由于之前出现过未还贷的经历,魏先生担心之后还会存在这些问题,所以他并未同意,在缴纳3月、4月时,他直接向海通恒信缴纳2346元,并单独把200余元价差(4月未补)补给了租车公司。

  魏先生说,在他按时向海通恒信缴纳的情况下,4月27日凌晨00:26分,他收到租车公司蜀城汽车发来的一条消息:“因你违约,现将车辆使用权收回本公司,限三天到车辆所属公司处理,不然将按合同约定处理该车辆。”就这样在睡梦中,租车公司把车开走了。5ee0df0dea7c1_副本.jpg

  魏先生说,自己“以租代购”买车都是为了跑网约车养家糊口,算下来每月,改气费及违章押金等费用,他前后已经花了近两万元,“但最后车却被开走了。”他原本想把车要回来,但他咨询了律师,由于车辆所有权归租车公司,其有权将车辆收回。魏先生想要起诉租车公司,却发现自己手中仅有《租车合同》,并没有合同《融资回租合同及其他文件》。

  他报警多次要求拿到该文件,蜀城汽车也在派出所与魏先生签下协议,承诺将合同复印件将于5月25日前交于魏先生,但直到现在,魏先生多次上门讨要,均未拿到。魏先生数月以来也多次拨打海通恒信的官方号码,均无人接听。“我是有权拿到合同的。”魏先生说,肯定合同里隐藏了对其不利的东西,要不然为何不给?而对此,蜀城汽车负责人周先生表示,“合同只有一份,需等3年期满后才能给到。”

  魏先生表示,“既然车辆所有权归蜀城汽车,那我要求与其解约,并把我之前付的还给我,若实在不行,既然是由我的名字贷的款,那就把车过户到我名下,我来还剩下的欠款,要不然他们想开走就开走”双方因此僵持不下,产生诸多矛盾,还了4月份的后,5月份魏先生就没有再继续偿还。对于他不还由此会产生的征信问题,魏先生表示,他已经做好一辈子征信有问题的准备,“就两败俱伤吧。”现在,为了不影响孩子正常上学和家人正常出行、购房,6月2日,他与妻子前去民政局离了婚,“这样至少能保证家里有一个人的征信是正常的。”

  对此,蜀城汽车负责人周先生向红星新闻表示,对于和魏先生的纠纷他们也很头疼,“他已经来我公司报警不下5次了,给公司正常经营产生很大影响。”对于之前因未缴纳给魏先生造成的逾期,他并未否认。“我们已经告知过他,这是因为疫情原因没办法,只要他继续按合约缴费,在疫情期间有问题的征信我们是可以让(金融公司)撤销的”

  对于是否能删除征信异常信息,红星新闻记者就此拨打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客服电话,客服人员表示,个人征信报告是由对应业务机构上报的,如果对报告中的逾期有异议,可以提交异议申请。包括向业务机构说明情况以及到人民银行现场提交异议申请。如果核查清楚,对应业务机构可以自行删除异常征信,“只要把删除的数据上报到征信系统,第二天就可以更新到报告中。”而逾期则需要自逾期欠款还完当月往后满5年,系统才会自动删除。

  对于融资租赁,周先生告诉记者,国家出台新政,凡牵扯个人资产都一律不能强行收车。“比如你以个人名义买按揭车,金融公司、银行都是不能收车的,只有融资租赁可以。”周先生说,“个人上公司户就叫融资租赁,3年期满后才过户到本人名下,就是做抵押。”他说,“车是租的,你迟缴、不缴(租金),我们就可以把车收了,这是正常合法的。”周先生说,“他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打租金给我们,就是违约了。”

  对于魏先生要求把200多元价差单独打给租车公司,周先生表示:“这肯定不可能,你让我每个月催你两百多元,你是开公司的,你愿意吗?”周先生表示,“合同签的是3年,他现在要求我们给他过户,我能过户吗?如果出现问题,之后银行的钱谁来还?而且合同规定三年之内不能退车,现在他把车退给我们,车放在库房租不出去,我们也有损失。”对于双方一直僵持,该车后续谁来结算?周先生表示,他们将和金融公司对接处理。

  周先生表示,现在他们的解决方案有三,第一:魏先生把车全款结清,租车公司把车过户给魏先生。第二:魏先生一次性付清8000余元差价,之后魏先生可以直接与金融公司对接还款。第三:若魏先生要退车,就必须按《租车合同》支付全部车款20%的违约金以及补上前两月未缴的租金,若同意以上条件,租车公司就向金融公司申请撤销魏先生的征信异常。周先生表示,他们也是开门做生意,若魏不同意,他希望能走正常法律程序解决。

  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曾林刚律师表示,本案纠纷涉及多个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如魏先生与蜀城公司的汽车租赁合同关系、与金融公司的关系、以及魏先生为蜀城公司支付购车款的代付关系。曾律师说,虽然融资租赁与存在必然关联,但从法律上讲,两者系独立的法律关系,即魏先生和蜀城公司均应按照《汽车租车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至于问题,魏先生也应按照其与金融公司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

  曾林刚律师表示,《汽车租车合同》中第三条约定“甲方负责车辆购置款”,正常情况下,蜀城公司应以自己的钱去买车,然后再租给消费者,让消费者支付租金。但该案例中,蜀城公司让消费者去,然后再拿去购车,“也就是从始至终汽车公司都并未从自己公司掏钱去买车,而是让消费者买了单。”所以说蜀城公司实际上是欠消费者这笔购车款的。由于蜀城公司并未按合同“负责车辆购置款”,因此是蜀城公司违约在先。再者,即便魏先生没有按照《汽车租车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也可主张从他垫付的购车款(即)中进行抵扣,故魏先生并无违约。基于蜀城公司违约、魏先生没有违约的情况,故蜀城公司不能收回车辆。

  同时,魏先生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或要求蜀城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向蜀城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蜀城公司赔偿损失。至于魏先生与金融公司的,若蜀城公司不是该合同主体,则属于另外独立的合同,魏先生应当独自按时还款,因产生的利息损失可以向蜀城公司主张。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逢逢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个人以租赁形式,从汽车销售公司长期包租一款车使用,租期满后车辆归个人所有的新型购车方式。从《汽车租车合同》来看,汽车公司和魏先生之间建立的是租赁法律关系,在租赁期间,汽车的所有权属于汽车公司,魏先生如果停止支付租金,汽车公司的收车行为其实是合法的。如果要进一步认定租赁关系中“汽车公司负责车辆购置款”是否影响汽车的所有权以及魏先生在与租赁关系之间法律地位等问题,需要结合合同等全案证据进行认定,以确定汽车公司在法律关系和整个事件中的法律地位。就目前而言要认定租赁合同存在效力问题和否定汽车公司对汽车的所有权缺乏证据。

  陈律师认为:就该案来讲,是在魏先生名下,若他不还,他的征信问题将一直存在,陈律师建议魏先生应继续按时还款,以免对自己的征信产生影响。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多份关于“以租代购”、“融资租赁”的判决书中看到,不少纠纷原因是由于消费者逾期支付租金导致的,而这些案子的判决结果,法院一般都支持了承租人与汽车租赁公司的租赁关系。

  2016年9月2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中:2013年12月2日,被告董某及鲍某某与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原告向被告融资出租车辆,租期48个月,但期间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法院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成立且有效,原告可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及一切应付款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董某及鲍某某支付所欠原告租金,同时租金支付完毕后,租赁车辆归被告所有。

  另据媒体公开报道,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承租人周某间的一场官司显示,瓜子租赁公司与周某于2016年12月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周某承租一辆汽车,双方约定按36期支付租金。但在交付第21期租金后,周某拖欠剩余租金,为此,瓜子租赁公司将车辆收回,并要求周某支付剩余租金及逾期利息。对于该案,法院判处被告周某需支付瓜子租赁公司主张的租金及逾期利息。(红星新闻 胡挺 章玲 部分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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