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陈女士与家人朋友一同前往贵州旅行,经朋友介绍,陈女士向“至尊租车”在当地的一加盟商租了一辆7座的别克商务车。“当时朋友给我的是一个手机号,我是打这个手机号预约的,并没有登录至尊租车的网络平台下单。”
双方通过电线时许,该加盟商一工作人员送车至陈女士所在位置,“他当时挂着至尊租车的工作证。”陈女士向南都记者表示,双方商定5天的租车费用是4000元,之前预定租车时先向对方支付了600元定金,租车当天通过微信向对方支付剩余租车费用3400元(包括500元保险费用),用信用卡刷了10000元的押金,并留下了“至尊租车”的租车单。
南都记者查看该租车单发现,单子上有“至尊租车”的商标,上面标注着“还车时退还10000元车辆保证金”的字样,但是单子上面只有陈女士的签名,并没有工作人员的签名,也没有商家的盖章。
8月7日,陈女士如期将车还给“至尊租车”加盟商,对方退给陈女士7000元的押金,并向陈女士说明,另外的3000元要在1个月内查询没有违章后再退还。“因为其他的租车公司也都有这样的规定,当时就没有存疑。”
8月11日,尚未起疑心的陈女士向同样要去贵阳旅游的好友唐先生推荐该租车公司,同样的租车程序,唐先生租下来两辆5座轿车。唐先生告诉南都记者,当时除了租金外,另外通过信用卡交了20000元的押金。在8月13日上午还车后,对方退还唐先生14000元,并表示,剩余的金额要在1个月内查询没有违章后再退还。“他说一辆车要押付3000元的违章押金,两辆车共6000元。”
陈女士和唐先生没想到,一个月过去后,9月中旬,两位被扣留的押金总共9000元并没有如约返回自己的银行账户。
南都记者从“至尊租车”平台官网了解到,租车服务结束时,客户需要预留违章预授权,还车结算30天后查询车辆无违章,才能解除违章预授权。
陈女士告诉南都记者,还车30天后,她发现账户没有回款,拨打租车时与商家联系的手机电话,对方回复表示,查询没有违章后将立刻退款。
然而,陈女士等了一个多星期依旧没有收到退款,此后再拨打该联系电话,对方已不再接听。“我们查询过,确定车辆使用过程中是没有违章记录的。”
之后,陈女士又致电“至尊租车”的客服电话询问情况,客服人员回应,因为陈女士、唐先生是通过线下租车,故该平台没有对两位的租车订单有所记录,但会帮其登记、反映该情况,让陈女士等待回复。
南都记者致电“至尊租车”的客服,对方表示,陈女士与唐先生联系的是贵州阳光壹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此前,该公司是“至尊租车”平台的加盟商。前不久,“至尊租车”已于该公司解除加盟合同。
当南都记者问及,在解除加盟关系的状态下,“至尊租车”是否会负责陈、唐二位的退还押金事宜,对方表示,会帮忙联系贵州阳光壹线日向陈女士出车的工作人员Z先生(微信名:Z), Z先生南都记者表示,其已经从贵州阳光壹线汽车租赁公司辞职,“现在自己单干了”。Z先生表示,愿意帮忙查询陈女士的押金记录。
当晚,南都记者联系上贵州阳光壹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罗经理。罗经理向南都记者表示,此前公司内部出现问题,后与“至尊租车”解除加盟合同,“应该存在客户违章押金没有退还的情况,但我们这边会为客户处理好退款的事情。”罗经理告诉南都记者,两天内会处理好陈、唐两位的押金退款事宜。
南都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到,“至尊租车”加盟商贵州阳光壹线月受过贵阳市工商局的行政罚款5000元,处罚原因为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告诉南都记者,该租车单虽无工作人员签字、公司盖章,但陈女士还车时,加盟商接收并退还7000元押金,足以证明加盟商默认了与陈女士之间的车辆租赁行为,陈女士可依据租车单、与租车公司工作人员的转账记录、退还押金的记录、工作人员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证据链,向加盟商贵州阳光壹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主张退款。
赵良善表示,至尊租车与贵州阳光壹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之间的合作方式是加盟关系,且该公司是独立的营业主体,此时贵州阳光壹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加盟商应当承担责任,退还押金。若陈女士在索要无门的情况下,可依法向贵阳市消费者保护协会举报,也可以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