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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天作案14起 7小伙租车北上莆田“捞钱”

  总有些不法份子想方设方捞 “快钱”,扰乱城市的治安,让群众担惊受怕。在晋江市务工的七小伙,平日想的不是怎样靠自己双手劳动获得财富,而是集体策划到莆田市通过暴力抢劫牟取“生活费”。 近日,此案在涵江区法院公开审理。

  吴华,绰号“老大”(1982年出生,重庆市人)。背井离乡在晋江打工,经常抱怨上班很辛苦,工资又不高,感叹挣钱总是赶不上花钱的速度:平时喜欢到游戏机室“烧钱”。在游戏机室结识了李建,绰号“建毛”(1988年出生重庆人),2009年前李建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法院判处有期,2010年刑满释放。他们在游戏机室里玩钱时与老乡吴华(1982年出生)、林俊(1988年出生)相识,还另外认识了四个“志同道合”的朋友。他们分别是:黄志伟(1991年出生江西人)、朱峰(1989年出生安徽人)、李军(1978年出生重庆人)、杨民(1993年出生江西人)。

  他们七人成为好友,终日凑在一起在游戏机室“烧钱”,每天疯狂游戏之后,就是花天酒地;过着醉生梦死的生活,根本不想用自己的双手去劳动挣钱。最终,在口袋空空时,有了“挣快钱”的念头。

  自2012年2月18日晚开始,吴华、黄志伟、李建等七人经策划后携带砍刀、钢管等凶器,驾驶从晋江租来的小轿车,从晋江市驾驶至莆田市涵江区第二实验小学附近一家游戏机店,采取持刀威胁手段,抢走看店人员姚女士现金2.5万元(人民币,下同)、手机1部以及顾客手机2部。随后,一伙人不甘心,又将车驾驶到荔城区洞湖口一游戏机店、拱辰街道某超市门口的一游戏机店、镇海街道一游戏机店,采取同样手段,分别抢走看店人员现金计7500元及金戒指1枚。其间,一伙人还想到华亭镇一游戏机,欲实施抢劫时,因看店女子及时发现而逃离现场,一伙人未能抢得财物才作罢。一伙人逃回泉州后将上述所抢财物予以瓜分、挥霍。

  此次作案5起,则4起成功,轻松劫得财物令他们顿时“信心百倍”,一伙人决定再次从晋江租车驾驶到莆田市大“捞”一笔,于时于当月22日、27日;3月6日、8日又与第一次作案方法相同。吴华、黄志伟、李建等七人20天内作案14起,其中吴华、黄志伟参与作案14起,抢得现金61046元(含价值4146元“诺贝尔”手表一块)及未作价格鉴定的手机4部、金戒指2枚、手表2块等物,数额巨大;李建参与作案10起,抢得现金37100元及未作价格鉴定的手机4部、金戒指1枚、手表1块等物,数额巨大;林俊参与作案9起,抢得现金56446元(含价值4146元“诺贝尔”手表一块)及未作价格鉴定的手机3部、金戒指2枚、手表1块等物,数额巨大;朱峰参与作案6起,抢得现金12346元(含价值4146元“诺贝尔”手表一块)及金戒指1枚、手表1块、手机1部等物;李军参与作案5起,抢得现金4600元及未作价格鉴定的手表1块、手机1部等物;杨民参与作案2起,抢得现金400元及未作价格鉴定手表1块。

  被劫的游戏机店店主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警方通过排查、取证后,于2012年3月15日,在晋江市青阳镇将林俊、李军抓获归案。隔天,在该镇将吴华抓获;同日,吴华经公安民警教育后,协助公安机关在该镇先后将李建、黄志伟、杨民抓获归案。同年4月26日下午,朱峰在晋江市山兜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在认真审查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等基础上,认为:吴华、黄志伟、李建等七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七人共同策划、分工配合实施抢劫,作用、地位相当,故不予区分主从犯;但吴华、黄志伟、李建提议、提供车辆及凶器等作案工具、纠集其他人,作用相对大于其他人,本院根据七人各自的罪责大小分别予以处罚。李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吴华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应认定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涵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李建、黄志伟、林俊、吴华、朱峰、李军、杨民犯抢劫罪,分别处有期徒刑5年至14年9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5000元至40000元不等;其中,李建、黄志伟、林俊、吴华、朱峰、李军六人依法分别剥夺权利1年到3年不等。并继续追缴赃款、赃物,退还给各被害人。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莆田晚报 林翰 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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