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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进一步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现本院严厉督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及时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交付至本院。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被执行人名下已被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的车辆交付至本院执行局,或与执行法官联系后,交付至指定停车场所。

  二、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报告车辆的权属和占有、使用情况,并提交相应的书面证据。

  三、如不按期移交,又不书面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无法移交理由的,本院将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向本院执行局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支持和协助本院开展执行工作。本院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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