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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将实施停车新规!这些地方可以“共享停车”

  《办法》明确提出鼓励机动车停车设施对外开放,有偿错时共享。并区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专用停车设施,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停车设施以及个人所有的停车设施等三种不同类型,分别规定错时共享的实施要求和方式。

  (二)在停车设施空间范围内按照规范施划停车泊位线、消防通道禁停区域和其他交通标线,合理组织车行与人行路线,设置出入口标志、消防通道标志标识、行驶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道防滑线、减速带等设施;

  (五)制定停车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停车设施空间范围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停车设施空间范围内发生火警、交通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六)设有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主动申报定期检验,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经营性停车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停车设施信息牌,标明停车设施名称、车位数量、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联系电话、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

  《办法》将“僵尸车”界定为停车设施使用管理中涉及的三种情形的废弃机动车,并分别按照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设施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及长期占用专用停车设施两种情况,区分不同的法律责任,规定了不同的处置方式。

  《办法》明确了停车设施设置和使用管理一般要求,如设置标志、施划泊位线、配备照明通风排水等设施、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经营性停车设施还应当标明计费时段、收费标准、监督机关等信息。

  《办法》从设置标准、设计规范、与人行道的隔离要求、收费岗亭及道闸的设置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建筑退线区设置临时停车设施应当遵守的规定,并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停车设施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过程中的交通安全隐患处理工作作出规定,有利于及时解决问题,引导停车秩序持续向好。

  ④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停靠和登高操作,超高、超宽、超长车辆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易污染、有毒、有放射性等的车辆,应当在相应的专用设施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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