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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公司涉嫌经济犯罪驳回融资租赁公司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涉案车辆的挂靠公司某商贸公司及相关的案外公司均存在冒用他人身份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法院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活动,依法应当驳回某租赁公司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某租赁公司与王某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于2023年10月10日解除,确认该合同项下租赁物跃进牌冷藏车(车架号为LSFXXX)的所有权人为某租赁公司;

  2、判令王某赔偿某租赁公司损失96954.22元,计算方式为:全部未付租金158868.93元+逾期罚息1311.5元(以到期欠付租金为基数,自欠付之日起按日利率0.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4日)+违约金31773.79元(全部未付租金的20%)+律师费3000元-车辆回收处置价98000元;

  3、判令王某、某商贸公司协助某租赁公司办理解除车辆的抵押登记手续并配合某租赁公司将车辆转移登记至某租赁公司名下。

  裁定理由:本案案涉车辆的挂靠公司某商贸公司及相关的案外公司均存在冒用他人身份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涉嫌经济犯罪活动,依法应当驳回某租赁公司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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