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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郎的“终身缺憾”

  新郎诉称,为了把婚礼办得隆重喜庆,提前四个月开始策划,并委托某婚庆公司办理,主持人、摄像、摄影、舞台布置等各项服务费共计2.39万元。婚礼庆典举办当天,亲朋好友到场共庆,舞台大屏把新郎姓名拼音“pan long”显示为“han long”,既引起现场几百名宾客对新郎“终身大事马虎大意”的误解,又对以后婚礼影像资料冲洗保存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也给两位新人及家人带来心理和精神上的阴影。

  新郎满腹苦水:婚庆公司这么不专业,大喜时刻出差错,留下终身缺憾,我真的难以接受,一辈子也无法释怀!要求婚庆公司赔偿合同违约金近1.5万元,并承担精神损失费5000元,理所应当。

  婚庆公司辩称,自己已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该拼音并非公司拼写错误造成的,而是英文字体转换而来的艺术字,是艺术效果,不存在违约责任。

  本案系新郎自身认知错误引发,在充分知晓事实后,仍浪费公共社会资源与司法资源,不依不饶、无理取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该案承办法官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余薇说,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新郎姓名拼音呈现出的效果并非因拼写错误造成,而是所选用艺术字体转换的效果,婚庆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婚庆庆典不仅是结婚的仪式,更是双方爱情的见证和未来生活中美好的回忆。对多数人来讲,结婚仪式一生只有一次,容不得半点差错。本案中被告婚庆公司对新郎姓名拼音字体的设计给现场宾客造成了拼写错误的误解,未尽到“以正确有效方式呈现”的合同义务,构成合同违约。

  同时,婚礼对新人来说是一种精神利益的体现,其承载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远大于其本身的成本价值,婚礼现场不可复制,拼写错误的误解给李先生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法院酌情判决被告婚庆公司退还原告李先生服务费8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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