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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当天婚车失约能不能主张精神损失?

  拥有一个的婚礼是每个人的美好期望,婚车更是在接亲仪式中占据着绝对的份量。如果在婚礼当天,婚车突然放了新人鸽子,新郎不得不紧急找寻其他车队替补,那么,婚礼过后,新郎将租车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又该怎么判?

  康先生定于2024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2024年5月通过婚礼策划公司联系到某租车公司,双方就婚车型号、数量、价格、接亲时间(早晨6时)等进行了沟通,并通过微信交纳了定金1000元。

  10月1日早晨5时37分,康先生同带队人联系,询问车辆是否出发,没有得到回复。直至6时41分,仍没有等到车辆,康先生遂给带队人发信息取消用车,要求退还定金,并另行联系亲友车辆替补,再向女方赔礼道歉后才将婚礼完成。随后,康先生将某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倍退还定金及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康先生因结婚需要与被告某租车公司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后因该租车公司未能如期如约提供原告预定的婚庆车队,致使双方合同不能实现目的,被告某租车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另外考虑到合同性质的特殊性,婚车属于婚礼仪式的组成部分,而将婚礼办的喜庆是每个人的愿望,因被告某租车公司临时违约行为给原告康先生结婚仪式存在了无法弥补的缺憾,应适当赔偿原告康先生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最终判定被告某租车公司返还原告康先生定金2000元,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后经法官释法明理,被告某租车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违约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婚车公司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提供婚车服务,直接导致康先生婚礼庆典的合同目的落空,构成根本违约。此时,康先生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婚车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法院支持双倍返还定金,既是对违约方的惩罚,也是对守约方信赖利益损失的弥补,体现了法律对合同严肃性的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婚礼作为人生重大仪式,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强烈情感属性。婚车公司的违约行为不仅导致康先生财产利益受损,更破坏了其人生重要时刻的完整性和纪念意义,给新人带来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实质是通过价值衡量原则,对违约方予以更严格的责任,既回应了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也体现了法律对人格尊严和人文情怀的尊重。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一旦遇到违约行为,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广大企业应诚信经营,遵守合同约定,共同营造诚信、和谐的市场环境。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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