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威信县人民法院化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刘某某主动履行了支付原告张某某的机械租赁费1.2万余元。
被告因修建旧水公路需要使用挖机,故向原告租赁一台挖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挖机租赁费每天1000元,挖机驾驶员由原告提供,挖机耗油由被告提供。被告使用了十多天挖机后未继续使用,但以未收到工程款为由拖延支付原告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本着司法为民的原则,通过从证据、诉讼成本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释法析理,双方最终庭前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付清原告租赁费1.2万余元。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