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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厦门首例!千万别这么干了……

  肖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福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滴滴出行app中“小桔租车网约车商城”的平台经营者。

  1.1约定“甲方作为乙方的合作服务提供商,根据该协议约定为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服务:

  2.2约定“乙方将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合法车辆(不低于100台)接入甲方的‘滴滴共享汽车’平台,后续逐步增加车辆数。”

  法庭上,共享汽车的保险公司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肖先生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20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陈某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389087.2元由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由肖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

  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肖某取车时间为12月16日6时22分许,该时间距离本案事故发生仅30分钟,取车地点为某KTV地面停车场,且案发后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5.16mg/100ml,远远超出80mg/100ml的醉驾标准,综合其取车的时间、地点、酒精检测数值及日常生活经验,可以认定肖某取车时已经处于醉酒状态。

  从《平台合作协议》的约定来看,在通过小桔租车软件以“滴滴共享汽车”平台名义运营的共享汽车线上租赁业务中,某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共享汽车的所有人实际上是以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的“滴滴共享汽车”的名义,借助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并向其支付信息服务费的形式从事汽车线上租赁业务,二者对肇事车辆经营均取得相应的利益。二者在租赁案涉车辆时未对用户取车时的准驾状态进行审核,放任了此类危险驾驶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其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共享汽车此种经济模式在互联网背景下使汽车租赁相应的风险呈扩大效应,故共享汽车不仅不因模式线上化而当然减轻其注意义务,相反的,相较于传统的线下租赁其更应关注用户驾驶资质、准驾状态的审核。但考虑到共享汽车作为新生事物,该注意义务的履行存在一定局限性,故法院酌定二者对于本起事故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

  共享汽车对租车人的驾驶证照信息仅进行周期性审核,且周期过长,对审核周期内驾驶证照被暂扣、吊销、注销等情形无法及时掌握。

  共享汽车对租车人用车时是否存在酒驾、毒驾等情形缺乏必要的提示、确认和审核,容易引发危险驾驶风险。

  共享汽车仅通过手机APP的方式对租车人进行简单识别,实践中难以有效规制租车人和实际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形。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将进一步展开行业调研,采取相关措施消除共享汽车审核盲区,着力推动将用户资质审核软硬件设施的配备与否作为行业准入条件,并列入《厦门市汽车租赁经营行业质量信誉考核标准》作为企业信用考核评级的标准之一,进一步推动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经济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减小公共交通安全隐患。

  2017年10月27日凌晨3时30分许,漳州110接到群众报警,一辆车牌为闽DY103C的共享汽车停在大街岔路口一动不动,司机在车内呼呼大睡,任由车外群众敲门也无反应。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驾驶员吴某满身酒气,便移交漳州芗城处理。经过酒精测试仪测试,吴某体内酒精含量高达223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民警发现该共享汽车使用的账号并非吴某本人,便又通知账号本人到大队配合调查。

  面对警方询问,嫌疑人吴某交代,26日下午4时许,他用朋友的账号登录“潮人用车”APP,租用了一辆共享汽车。26日晚11时许,吴某在还车途中接到朋友电话,应邀参加朋友聚会并饮用了近一瓶葡萄酒。抱着侥幸心理,吴某在聚会结束后继续驾车,在离还车点约一公里的路口睡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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