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2018年,王某与李某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纠纷并诉至威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王某房屋租金等共计16600元。
因李某未履行义务,王某向威信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法与李某取得联系,承办法官到被执行人李某住所寻找李某,通过李某所在村民小组长的帮助,在告知李某强制执行利害关系、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后,李某支付了王某16600元。同时,王某亦自愿承担执行费及诉讼费。至此,该案得以全部执行完毕。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应当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的具体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其所应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