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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政办发〔2017〕6号政策解读《贺州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

  ,《贺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贺州市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市本级所有参改单位取消车辆实施原地封存。车辆封存后,一是现实公务活动中,特别是大型、集体公务活动,如承办自治区层面的活动、下乡扶贫、慰问、干部考察等活动,市应急平台留存车辆无法满足工作需求;二是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考察、调研,尤其是安排上级领导考察调研活动时,公务车辆调配使用存在困难;三是应对处理突发事件时,现存公务车辆的数量、车型无法保障应急需要;四是单位联合开展活动,用车问题没有相应的指导办法。目前,我市社会化车辆租赁服务市场参差不齐,租赁价格偏高,与各单位开展工作实际需要仍有差距,一些急需车辆还难以保障。在此情况下,为保障正常公务出行,研究制定本办法。

  在起草的过程中,我们了解了各市相关制度出台情况。自治区本级率先出台自治区本级公务租车管理办法,主要从实际工作出发,符合中央车改“改革后交通费用节约可控”、“不能既拿钱又坐车”的精神,也要解决集体出行、跨区域出行的实际困难。该办法参照自治区本级公务租车管理办法,结合本级实际,制定符合我市本级实际的租车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已完成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公务租车的行为,并且要求各单位在按规定优先申请市应急平台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车辆,在平台车辆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下,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开展公务租车活动。

  第二部分“公务租车的范围”。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公务租车。首先,在已划定的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由个人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费用支出在个人公务交通补贴中解决;到在已划定的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公务出差,原则上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其次,各单位有以下情况,且按市本级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统筹使用应急平台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后仍无法保障的,可进行公务租车:(一)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自治区层面开展的大型活动;(二)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市级层面开展的大型活动、集体公务活动;(三)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集体性会议、培训、集会、参观、党建、群团等活动,不便个人单独前往的;(四)接待上级部门考察调研、监督、检查等,以及应对紧急公务出差和处理突发情况的;(五)前往乡镇及村屯开展下乡扶贫、联合调研、检查等,工作地点无公共交通或公共交通不便的,应按就近原则从出差目的地附近县城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租用车辆。

  第三部分“公务租车标准及审批”。要求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单位根据乘客人数、经费预算、使用地点等因素,确定租车类型。市应急平台车辆无法满足工作实际需要时,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租车情况,可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社会租用车辆定点服务供应商和各类车型的中标最高限价,各单位在不高于各类车型最高限价的前提下与供应商议定具体价格。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租用的,应从严审批,并在《公务租车内部审批表》中作出说明。同时要求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租车内部审批制度,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含10天)。已划定的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公务租车,建议参照租车当地标准执行。

  第四部分“公务租车预算安排及执行”。要求各单位严格公务租车经费的预算安排和执行,公务租车经费预算在部门年度预算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会议费、培训费,已包含租车费用的,相关支出按照现行会议费办法、培训费办法执行。属于出差性质的公务租车,个人不再领取差旅费市内交通补贴;乘坐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车辆的,按照现行差旅费办法,由个人在领取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补贴中向提供车辆的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多个部门共同租车的,由牵头部门统筹租车的费用开支及分摊等事宜。

  第五、六部分“监督问责”和“附则”。各单位要建立内控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公务租车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将公务租车列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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