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出租车拒载、绕道多收费、驾驶员无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圳市将有破解之道。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在深圳市会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驾驶员存在拒载、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或“绕路”行驶等行为的,最高或处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可被“吊牌”。
深圳市于1995年出台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并于2004年作了修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网约车业态的兴起,深圳市出租汽车行业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制定条例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条例(草案)》的“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并在经营许可、经营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方面作了规定。
其中规定,驾驶员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按照规定的计价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车费,无正当理由不得绕道行驶,不得拒载或途中甩客,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人员等,否则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一个年度内累计被处罚五次以上的,吊销其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在起步里程内因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完成约定服务的,巡游车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运费。
《条例(草案)》还规定,乘客乘坐出租汽车不得辱骂、殴打驾驶员或抢夺方向盘妨碍其驾驶安全。乘客要求前往偏远、冷僻地区,驾驶员认为有安全隐患的,可要求乘客出示身份证明文件,通过车载视频上传监管平台或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验证乘客身份。
针对网约车,《条例(草案)》作出一些特别规定。例如,规定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合理制定营运价格,进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登记在个人名下的网约车,驾驶员应当是车主本人。如网约车经营者存在通过预约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上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明知车辆处于载客状态,仍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等行为的,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还规定,网约车驾驶员不得驾驶网约车巡游揽客,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提供营运服务。登记在个人名下的网约车由车主本人之外的其他人员营运的,对驾驶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有过错的,对经营者处每车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从事巡游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车辆经营权,车辆投入营运前应当办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车辆经营权期限。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草案)》还提出,要建立健全以乘客评价、安全营运和驾驶员记分情况为主要内容的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者 陈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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