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泉酒业(山东)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自2021年度以来,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经现场核查,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找到上述企业,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查询,上述企业均未依法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和按规定缴纳社保,其行为符合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因通过登记住所和登记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公告送达。当事人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收《行政处罚告知书》,也可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于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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