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张女士和朋友共50人包了一辆车回家,和司机谈的50人总共9000元。为了保证所有人能够全部安全归家,张女士先给司机转了5000元,并答应到达目的地后,会把剩下的4000元给司机。可司机开了100多公里时,却停在一个服务区,这一停就是10个小时。
张女士见状想要司机赶忙开车好早点回去。不成想司机却说不把剩下的4000元给他,他就不走。张女士听了司机的话很生气,她冲着司机说,不开车走,出什么事就是你的责任。
张女士在一家工厂上班,恰好趁着放假回家看看老人。但她买车票的时候发现车票已售空。张女士回家心切就和朋友商量着准备拼个50人的团包车回去。
厂里有很多人都和张女士一个地方的。大部分人因为车票比较贵不想回去,但张女士说,如果凑齐50个人一起包车回去,那车费会很便宜。
老乡们一听车钱便宜,就同意了。张女士找齐50人后就找了专车司机商量车钱,在花费了一小段时间后双方最终都同意了9000元这个价格。
之后司机载着50人踏上了回家的路,上车前张女士将准备好的5000元给了司机,并表示剩下的4000元会在他们到达家后再给他。
司机一听不是一次性结完帐,心里多少有些不乐意,他担心这些人到了地方不给钱全跑了。张女士看司机犹豫的样子,就跟司机说好他们肯定会给钱的让司机只管放心开。司机听后虽然没再说什么,但是心中始终没底,为了不耽误时间司机只好发车赶路了。
司机开了一段路程后就后悔了,自己不该答应张女士的要求。张女士虽然话说得好,但他们毕竟都是一个地方的,万一他们联合起来跑路,不给钱怎么办。
司机为了安心决定在下一个服务区停下来,等到把账结清了再继续开。司机开到了下一个服务区让乘客要上厕所的赶紧上,等到所有人都回到车上后,司机就下定决心不往前开了。
司机向他们表示把剩下的钱全部给他,他就开车继续走。张女士看着眼前的一出,心里觉得司机根本不信任她,明明之前答应好的,但是根本不按照那样做。这还是给了5000元,要是把钱全给他了,他要是干的比这更过分的话,那她根本没办法跟老乡交代。
张女士想着这钱要是她一个人的也就罢了,但是这钱是大伙的,不能钱给了事情却没办到。考虑到大伙的情况,张女士不想让任何人有损失,于是她态度坚硬的说只有到了目的地才会给钱,不然不给钱。
因为这件事,双方闹的不可开交,谁也不让谁。就这样,双方耗了大概有10个小时,直到最后开始有人抱怨起来了,张女士不想承诺别人的没做到,所以她只能让自己态度更为强硬一点。
张女士带着威胁的语气跟司机说如果再不开车,大伙的火气更旺了,到时候要再发生什么事你得负最大的责任。
张女士本以为司机听了之后就会开车走,没想到司机根本不当回事,他始终只有一句话只有钱给了才走。张女士眼见这样也没有的办法,只好请来了服务区工作人员来帮忙。
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开始劝诫二位互相理解一下,表示做人都真诚一点。并告知司机不要怕,如果张女士不给钱可以打电话报警拿回钱,而张女士也一样,如果司机不开车也可以报警,况且你们人多,根本不用怕司机收钱不开车。工作人员安慰两位各退一步,事情总会有方法解决的。
大伙听了之后,也开始考虑着工作人员的话,他们觉得话说的还是很有道理的,而且在耗了那么长时间下也早都累了。司机见这个情况也稳定下来了,就赶忙招呼着人上车走了。
首先,在上车前张女士和司机已经说好先给5000元,等到了目的地再给剩下的钱,两人口头所达成的内容,属于事实合同,拥有法律效力。
张女士与司机在协商的整个过程,最终得出来的结果是两人都肯定的,两人的口头协议也是成立的,也就是说这份口头合同协议是拥有法律效力的。既然有法律效力,那双方就得按照合同里的要求完成合同。
其次,司机并未按照协议拿完5000元将人送到河南,而是在半道停了下来要求付完全款才继续开车走。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事件中,若最开始两人没有商量好价格,那么司机是不用开车的,但是在商量好价格后。司机不走寻常路把车停在路上并表示钱不给齐就不走。
司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两人之间事实合同的约定,对此,张女士可以要求司机将钱全部退还给他们,除此之外,还必须将人送回原地。
在此事中,双方在服务区工作人员的劝说下,已经重新思考了问题,最终双方也是重新商定了事情的完整性,达成了双方自愿和解协商,完成了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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