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九江5月8日电(通讯员 王海宝)缓刑期间租车抵押,立案侦查后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四年之后再次抵押骗取财物被判刑。近日,经江西德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孙某丹有期徒刑五年、三年,并均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刘某2006年9月18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至2009年10月10日止。2009年8月,被告人刘某与王某、陈某(均另案处理)因缺钱用遂商量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再抵押给他人借钱。随后,刘某和陈某先后从租赁公司租借到一辆力帆小轿车和比亚迪轿车,三人以陈某的照片制作了该二辆车车主的假身份证并冒充车主将车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受害人,共骗得借款人民币4.85万元,该款除部分用于支付租车费外,其余均被三人挥霍。后因租赁公司无法联系到刘某遂察觉被骗,并于同年9月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9月18日,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后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后公安机关对此次行为进行补充侦查并收集到新证据,法院最终认定刘某此次行为构成罪。
2013年5月,被告人刘某、孙某丹和孙某共同支付首付在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丰田轿车并登记在孙某名下,以孙某的名义在银行办理汽车抵押分期手续,人民币22万元,由三人分36个月还款(三人在归还前几期后,因无力还款遂由孙某的哥哥代为还款)。2013年7月,被告人刘某和孙某丹在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商量将该车抵押给他人借款并通过伪造假证件从被害人张某处骗取人民币9.4万元。该笔借款除分给孙某1万元外,其余被二人分掉并挥霍。2014年4月13、14日,公安机关分别将孙某丹、李某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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