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陈锁柱诉你单位工伤待遇争议一案(滕劳人仲案字〔2025〕第6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医疗费32996.45元;2、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81099.99元(6758.33元/月x12个月);3、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0.00元;4、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66.66元(6758.33元/月X8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9484.75元(7069.25元/月X7个月)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84831.00元(7069.25元/月X12个月)。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2月14日上午9:00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地点: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滕州市善国北路38号人力资源市场西四楼),联系电线。请按规定进行答辩、提交相关证据并准时参加庭审,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