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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

  4月20日,财政部发布1335号政府采购处理意见,涉及项目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班车及公务车租赁项目,投诉企业投诉了7项内容,有六项都被驳回,只有第七项成立。即代理机构未告知其评审总得分及分项得分,并且要求责令代理机构就未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问题限期整改。

  评审得分需要公开吗?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则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记者查阅了4月22日中央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五个中标公告,其中有两个公布了投标人得分排序,剩下的并未公布。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求整改呢?因为财政部87号令69条还有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3为:全日通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投诉事项4为:评标委员会未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投诉事项5为:代理机构未以书面形式要求其澄清。投诉事项6为:其客观分可能存在漏评。投诉事项7为:代理机构未告知其评审总得分及分项得分。投诉事项8为:代理机构在未回复其质疑、未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况下给全日通公司发放中标通知书。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4,6、8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5为无效投诉事项,投诉事项7部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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