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肖某取车时间为12月16日6时22分许,该时间距离本案事故发生仅30分钟,取车地点为一家KTV的地面停车场,且案发后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5.16mg/100ml,远远超出80mg/100ml的醉驾标准。综合肖某取车的时间、地点、酒精检测数值及日常生活经验,可以认定肖某取车时已经处于醉酒状态。
从《平台合作协议》的约定来看,在通过小桔租车软件以“滴滴共享汽车”平台名义运营的共享汽车线上租赁业务中,被告服务公司作为案涉共享汽车的所有人,实际上是以科技公司授权使用的“滴滴共享汽车”的名义,借助科技公司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并向其支付信息服务费的形式从事汽车线上租赁业务,二者对肇事车辆经营均取得相应的利益。二者在租赁案涉车辆时未对用户取车时的准驾状态进行审核,放任了此类危险驾驶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其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共享汽车此种经济模式在互联网背景下使汽车租赁相应的风险呈扩大效应,因此,共享汽车不仅不因模式线上化而当然减轻其注意义务,相反的,相较于传统的线下租赁,其更应关注用户驾驶资质、准驾状态的审核。但考虑到共享汽车作为新生事物,该注意义务的履行存在一定局限性,故法院酌定二者对于本起事故各承担5%的责任。
另外,法院还认为,肖某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存在醉酒驾驶的事实,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肖某理应对其醉酒驾车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公司相关免责条款依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所以,保险公司提出在商业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但保险公司提出在交强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20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伤者陈先生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38万多元,由车辆所有人和平台经营者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由车辆驾驶人肖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
通过本案审判及进一步调研,同安法院审判人员发现,共享汽车在租车人驾驶资格资质审核方面存在三大漏洞。
第一,驾驶证照审核滞后。对租车人的驾驶证照信息仅进行周期性审核,且周期过长,对审核周期内驾驶证照被暂扣、吊销、注销等情形无法及时掌握。
第二,驾驶状态审核缺失。对租车人用车时是否存在酒驾、毒驾等情形缺乏必要的提示、确认和审核,容易引发危险驾驶风险。
第三,人车合一审核不严。仅通过手机App的方式对租车人进行简单识别,实践中难以有效规制租车人和实际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形。
对此,同安区人民法院已分别向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和厦门市汽车租赁暨汽车共享服务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采取相关举措,助推行业改革。第一,采取动态的证照审核方式。深化公安交通信息平台与共享汽车运营平台的信息共享,填补审核周期内及长时间租赁者使用期间内的资质审核空白。第二,强化不当驾驶的风险提示。在用户注册、下单、用车等环节通过加粗加黑相关条款强化不当驾驶的法律风险提示,并在车辆启动时进行简要语音说明,强化租车人安全驾驶的意识。第三,优化共享汽车内的技术设备。在共享汽车上配备酒精检测仪和唾液检测仪等智能设备,检测数据实时上传后台,将此作为租车启动的前置审核项目;将设备安置于驾驶座位识别范围内,防止用户在检测合格、识别通过之后交予他人驾驶。
记者了解到,对于同安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建议,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已回函,表示其高度重视,将落实法院建议,采取相关措施消除共享汽车审核盲区,着力推动将用户资质审核软硬件设施的配备与否作为行业准入条件,并列入《厦门市汽车租赁经营行业质量信誉考核标准》作为企业信用考核评级的标准之一,进一步推动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经济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消除公共交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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