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5日,屈某夫妇与杜某、郑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将位于果园镇北闸沟村5亩耕地租给杜某、郑某种植树苗,租期10年,租金3500元/年。在开始种植3年后,因无经济效益,2019年4月,杜某、郑某将地上树苗出售后平整土地,付清2018年的土地租赁费,将土地返还屈某夫妇。屈某夫妇在收到耕地后,发现地里杂草树根过多,不适合耕种,一直闲置至2020年才重新平整土地进行耕种。2020年5月,屈某夫妇以杜某、郑某未按合同将土地平整好,没有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应继续承担租赁费及土地平整费用为由将二人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持己见,针锋相对,于是法官休庭带领双方当事人现场查看,通过实地勘察、了解情况。2020年3月原告对土地又进行了深耕细种,但农作物长势仍不好,地梗边上原告捡出的草根、树根堆成了小山。见此情景,法官在现场进行疏导调解工作,被告不再作声,法官适时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支付原告1800元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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