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宁市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和被告广西某城建公司因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租脚手架,被告需要按时向原告支付建筑设备租赁费。现被告仅向原告付款720万元,还有共计344.16万元脚手架租赁费逾期未付。
案件办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表达了调解意愿。9月24日,北流法院启动联动调解工作机制,该院党组、副院长莫汉祥带队到北流市民营经济法律服务配送中心,联合北流市政法委、司法局相关人员,共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调解中,莫汉祥副院长和北流市政法委、司法局的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将租金金额及设备数额面对面进行核算,为双方剖析利弊、讲明利害。双方矛盾得到缓和,最终达成协议:被告自愿放弃超期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等费用362万元,只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等费用367.5万元;被告同意分三期向原告履行租赁费等费用367.5万元,否则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原被告签订调解协议后,被告已在约定日期内向原告支付第一期款项100万元。
在双方握手言和后,莫汉祥副院长向他们介绍了北流市民营经济法律服务配送中心的功能以及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上的便民措施,引导企业安心、放心在北流置业发展。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