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出租汽车运营效率,加快推进行业转型升级,方便乘客出行。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乘,是指各自付费的乘客自愿合乘同一辆出租汽车前往同方向目的地的出行方式。
第五条 合乘方式采用同一地点协议合乘,遵循自愿原则。即出租汽车驾驶员自愿同意合乘运营并征得乘客同意。同一趟次运营,只允许两户合乘。
第六条 双户合乘路段均按7折计价(含起步基价、车公里租价、等时费等),非合乘路段按原计价标准计费。
——任一户乘客到达目的地后,计价器显示当前的计费信息并打印,之后计价器维持显示另一户计费信息,恢复正常计价标准,不再折扣。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线)。乘客应在认为合乘服务权益被侵权之日起3日内投诉并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应在10日内办结回复;情况复杂的,应在30日内办结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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