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北京警方通报其严厉打击了“以‘结婚’为手段,专门骗取、买卖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的犯罪行为”。看到这条信息后本人连连惊叹,看这车牌资源已经稀缺以及不平衡到什么份儿上了。与假结婚买卖指标不同,官方针对租车牌一直喊着要“着力打击”、“加大打击”,但始终雷声大雨点小,至少目前还没有看到有什么主动性措施。事实上车牌租赁早已不新鲜了,没车开的朋友随便拉开手机中一个大于200人的群吼一声,都有人能告诉你他可以帮你联系租车牌,物美价廉风险低,方便快捷各种周全。
首先,您要理解什么是租牌买车。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小客车指标一旦获得不得转让,所谓租牌买车无论中介说的多么天花乱坠,最后操作层面都是您出钱买车,出钱租牌,但车登记在有指标的人名下,车的行驶证、登记证上记载的都是对方而不是您,明面上您与这辆车没有丝毫的关系。由此可能引发如下风险:
因为车辆登记在出租人名下,当出租人资不抵债时,他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拍卖该车辆,虽然实践中如果买车人能够通过组织各种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是买车人,法院通常会停止执行,但为此买车人可能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产生高昂的经济损失。
根据公开案例显示,2014年4月24日,吴先生与刘先生签订《小客车指标出租协议》一份,约定刘先生借用吴先生名义购买车辆,该车辆购买后在吴先生名下,但该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均属于刘先生。后吴先生无力偿还某公司债务,法院启动强制执行,于2018年8月14日查封了这一车辆。刘先生经过多方努力(聘请了律师),最终在2019年9月拿到了一份判决书,法院认为,由于刘先生向XX车行汇款金额正好与机动车销售记载的价格相吻合,向税务局支付的17900元正好与税收缴款书的车辆购置税一致,案涉车辆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的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均为刘先生,并且刘先生支付了保险费用。同时,考虑到案涉车辆在刘先生占有控制之下,某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系吴先生实际占有使用,最终认定刘先生系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方才解除了查封。但因为法院已向车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处罚这种违法租赁车牌的行为,刘先生能否继续使用车辆已经成为未知数。
近年来北京租车牌业务越来越红火,车牌租赁价格已经按年算,每年超过2万。谁也无法确定这个价格未来是涨是跌。如果继续涨,不排除出租人反悔不租车牌的可能。而因为车牌租赁协议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根据《合同法》及《民法典》,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只要出租人主张合同无效法院通常就会支持,买车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李XX与陈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中,2016年李XX与陈XX签订《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指标使用权租赁协议》,约定陈XX租赁李XX车牌购车,车牌租金为每月800元,半年租金为4800元;协议到期时,经双方协商可续签租赁协议。后李XX欲解除租赁协议,要求陈XX返还车辆,同时同意向陈XX支付车辆折价款(此前是陈XX付款买车)。法院经审理认为号牌租赁行为具有规避政府对于机动车数量调控政策的非法性,合同无效。李XX要求陈XX返还京牌机动车并同意将诉争车辆作价补偿,主观上体现了诚实信用与公平的精神,客观上也是积极履行结束机动车所有人“名实分离”状态的义务。故对于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由于租车牌购车车辆不登记在驾驶人名下,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可能拒绝理赔,并且法院可能会支持保险公司的这一主张。
在邓XX与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邓XX与余XX驾驶的小货车相撞,小货车全责。小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邓XX要求小货车的保险公司赔偿其修车费及各项其他损失。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邓XX医疗费和误工费的请求,但对于车辆修理费,法院认为:邓XX与他人签订北京小客车指标转让协议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现行政策,转让协议应归于无效,故邓XX无法证明其为小客车的合法所有人,故邓XX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修理费,驳回了其该项请求。
由于车牌不能买卖,租赁协议总有到期的时候,到期后车辆要过户,费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买车人承担的,这个应当提虑到。同时,比过户费用更重要的问题是,如果协议到期买车人还是没有人品大爆发摇到号,可能就要续期或者寻找新的号源;如果协议没到期买车人就摇到了号,可能就要提前解除租赁协议并且完成车辆过户,大多数情况下可能也要向出租人支付一部分补偿费用。
除过户外,日常遇到了丢车、丢行驶证、丢登记证等一系列应当由车主来操作的事项,都需要出租人全方位配合,时间久了难免可能有些配合不及时,合作不顺畅的情况出现,这些都应当提虑到。
因为有上述可能的风险在,元吉建议:如果万不得已要租车牌买车,一要尽量选择熟人合作,做到知根知底,不要轻易相信中介,如果需要可以在购车后办理动产抵押;二要对车辆保险等业务熟悉,确保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获得理赔;第三也是最关键的,要注意保留全套业务流程的证明材料,比如租赁合同原件、购车付款凭证、、租赁费支付凭证、日常车辆养护费用支付凭证、保险费缴纳凭证等,这些票据、凭证应当都是纸质原件或者留存电子记录,这样未来真遇到争议我们才能够证明自己是真正的买车人。
出租车牌也不是一租了之,由于车辆登记的所有人是出租人,并且出租人在车牌租赁的业务中获得了利益,在买车人驾驶相关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无法赔偿的时候,法院可能会支持受害人要求出租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出租人违反规定营运出租车牌业务,放任了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
在宋XX与王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王XX驾驶小轿车与宋XX驾驶电动车相撞,王XX驾驶的小轿车全责。经查发现该小轿车登记在张XX名下,某公司租用张XX小客车指标购车,后将车出售给王XX。宋XX在寻求赔偿无果后,将王XX、某公司、张XX均作为被告提起了诉讼。就张XX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我国车辆管理以车牌号登记为主,张XX将车牌号进行出租,车辆虽并非其购买,但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出租,导致事故发生后对车辆实际所有人查询困难,亦造成车辆管理信息混乱,故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要知道根据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一个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可能要经历接通知、答辩、庭前调解、一审、二审等一系列程序,全程下来快则三五月,慢则一两年,这期间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承受的心理压力,真不是普通人能够应付的。而更恶劣的情况假如买车人驾驶车辆肇事逃逸或者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第一时间联系的肯定也是车主,出租人就要通过充分说明及举证表明自己不在现场,而即使说的很清楚了,在案件结束前可能也还要处于随时被传唤的状态,对个人生活的影响那更是不可估量。
如前所述,车牌租赁协议因为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根据《合同法》及《民法典》,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实践中不止出租人会反悔,买车人也可能因为摇到号或者就是不想租了提议终止合作,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买车人很有可能就会主张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互负返还义务,买车人应当把车牌还给出租人,出租人应当把已收取的租赁费返还给买车人。虽然实践中法院可能会酌情扣减已经使用天数的租赁费,但一方面出租人的车牌可能从此就被取消了(法院可能会向监管机构发函,建议惩罚这种违规出租的行为),另一方面出租人因为解决争议所产生的损失是无法得到赔偿的,而像前面说的,在我国完整的诉讼程序是旷日持久的,陷入此类纠纷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对于出租人建议:一还是要尽量选择熟人合作,做到知根知底,不要轻易相信价格低廉没有资质的中介;二要与买车人约定并且要每年监督买车人购买百万以上的车辆保险。需注意不仅仅是要约定,一定要亲自监督买车人具体执行,否则时间一长容易出现相关人员口头答应但实际未操作的情形,而这对于防范风险是十分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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