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速行驶和等候费具体调整为: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车速低于12公里/小时的,按0.50元/75秒为计费单位,,第二个75秒开始计费,不足75秒按75秒计费,以此类推。租车行驶里程8公里(含)以内不得收取空驶费;行驶8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车公里租价的50%即1.00元。夜间(23:00(不含)-次日5:00(含))每公里加收车公里租价的20%即0.40元。
此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成本和市场变动情况,在20%上下浮动幅度范围内择机确定具体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取消第一个5分钟不收费,按0.50元/75秒为计费单位,不足75秒不计费,大于或等于75秒计0.50元,大于或等于150秒计1.00元,以此类推。
取消第一个5分钟不收费,按0.50元/75秒为计费单位,不足75秒不计费,大于或等于75秒计0.50元,大于或等于150秒计1.00元,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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