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共享经济新模式层出不穷,从网约车、顺风车到共享单车、共享租车,新业态的涌现不断对传统保险业提出挑战。近日,青岛市黄岛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私家车共享出租引发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1年1月,原告鹿某将其名下小型轿车在被告西海岸新区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余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保险单重要提示栏载明:被保险机动车因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2021年2月,原告鹿某通过某共享租车平台将涉案车辆出租给案外人苗某,约定租金为163元/日,租期自2021年2月4日9时起。2021年2月4日18时,苗某驾驶涉案车辆因操作不当与围墙相撞,致车辆受损。经认定,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西海岸新区某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为家庭自用从事租赁,改变涉案车辆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后原告鹿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用等共计9700元。
原告私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及用途且未及时通知被告,现案外人苗某在租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该风险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维修费的诉讼请求。
涉案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用途为家庭自用,而原告通过共享平台将涉案车辆交由不特定第三人租赁使用的行为,改变了车辆性质及用途,扩大了车辆使用范围,增加了车辆出险机率,该变化超出了被告预见范围,属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