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兴昊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火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231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兴昊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394.5元,由上诉人广州兴昊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诉人广州兴昊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火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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