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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明德、何精达、广州晋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明德、何精达、广州晋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06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15.2元,由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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