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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磊与被上诉人广州银赞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车交汇汽车服务(苏州)有限公司宿迁分

  本院受理上诉人于磊与被上诉人广州银赞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车交汇汽车服务(苏州)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江苏昇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9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2581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广州银赞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车交汇汽车服务(苏州)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2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33元,均由被上诉人广州银赞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车交汇汽车服务(苏州)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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