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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文再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小元、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3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谢小元赔偿文再德损失154628.12元;四、驳回文再德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原审受理费7975.4元,由文再德负担3017.9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1971.3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215.1元,谢小元负担2771.1元。文再德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8.25元,由文再德负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7.8元,由谢小元负担1131.6元,文再德负担1976.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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