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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17岁少年用假证去租车结果路上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

  需要开车出行却没有车?除了找朋友借之外,去租车行借车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而租车行的车是可以随便出借的吗?有没有什么要求?如果驾驶着租车行的车发生事故,租车行需要负责吗?

  17岁少年持假驾驶证租车肇事后逃逸,租车公司要不要担责?6月17日,记者了解到,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年9月21日,17岁的刘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持假驾驶证到南宁市某租车公司租车。

  刘某出示的驾驶证上载明其住址为“广西省都安县××乡××村”,出生日期为1997年12月30日。

  当天上午9时20分许,刘某驾驶车辆与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蒋某及电动车上乘客王某当场倒地,刘某驾车逃逸,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3月29日,死者王某的子女,将刘某、某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各项损失24万余元,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因电动车驾驶员蒋某是死者王某的孙子,王某的子女自愿放弃对蒋某的赔偿主张。

  而租车公司却认为,该公司在出租车辆过程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该公司称,在出租车辆时,已对刘某提供的驾驶证进行了形式审查,该驾驶证在有效期内,驾驶证照片与本人相符,租车公司已经尽到审查义务,且车辆在出租时车况良好,具备安全行驶的硬件条件,不存在安全隐患。

  刘某提交的假的驾驶证上记载的证号、出生日期与刘某的身份证明显不符,且其上记载的住址“广西省”“都安县”,与通常使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明显不符,有违一般社会常识。租车公司明显未尽到谨慎合理的审查义务。

  租车公司自述租车时需进行人脸识别,但该公司所提交的人脸识别截图中的人像并非刘某本人,租车公司存在明显过错。

  综合各方过失等因素,法院确认在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死亡赔偿金中,机动车一方担责80%,电动车担责20%。机动车一方应赔偿王某家属7万余元,其中,租车公司赔偿2.6万余元,刘某赔偿4.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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