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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刘哲鑫、广州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民终8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161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161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金2000元;三、驳回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4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负担36元;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5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7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经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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