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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出租有风险!承租人、出租人别两败俱伤

  于是,市面上托管私家车的平台越来越多,让汽车所有人、承租人可选择的渠道也越来越多,但其中蕴藏的风险您了解吗?

  经某汽车出租公司介绍,老王将自己闲置的汽车租给了小刘,并与小刘签订了三个月的租车合同,汽车出租公司收取了小刘6000元押金。

  合同到期后,由于汽车出租公司跑路,小刘押金无法返还,于是也不同意返还老王汽车。两人协商未果,老王将小刘诉至法院,二人各执一词。

  承办法官从民法典物权登记主义、合同相对性的角度给小刘做解释,最终双方各让一步,老王给付小刘2000元作为补偿,取回爱车。

  ●《民法典》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机动车所有人仅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出租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侵权,受害人有可能将车辆所有人一并起诉,这就要汽车所有人提供证据证实其在管理车辆、选定汽车使用人中不存在过错,如不能证实,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大部分都有如下内容:被保险机动车因被转让、改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购买私家车一般为家庭自用,而将私家车交由不特定第三人租赁使用的行为,改变了车辆性质及用途,扩大了车辆使用范围,增加了车辆出险机率,属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已经被多地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所以,如果仅仅将私家车出租,而不通知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用,有可能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如果发生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那么车主有较大可能被认定为将非营运车辆用于出租营利,改变了私家车的用途,法院将根据过错程度判令汽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就算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出租人完全不承担责任,也系内部规定,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车辆脱离车主控制,车主有可能面临较大的经济损失。日常生活中,承租人取得车辆后,伪造车辆相关手续将车辆非法抵押、转卖的刑事案件也频繁发生。

  ●很多汽车租赁平台运营并不规范,或者很多平台就是以收取押金为名吸收资金,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就会跑路。那么,承租人的租金退还就会遥遥无期。

  ●承租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自身发生损害,承租人也需要就其自身不存在驾驶过错或者车辆管理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也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如果车辆仅仅购买交强险,那么作为使用车辆的承租人,就要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外对损失进行赔偿。

  在此,小编提醒大家,无论是出租车辆还是承租车辆,都要尽量选择大的平台进行居间,同时也应注意,签订合同要详细了解合同内容,规范签订,尽可能的避免存在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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