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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租赁他人京牌小心车、牌两空!

  2018年,张三与李四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张三租用李四名下的京牌指标,用于购买一辆奔驰轿车,轿车登记在李四名下,车辆由张三实际使用,后来张三在给车辆年检时,发现车辆已被法院查封,原因是因为李四欠王五借款未归成为被执行人,该车辆作为李四名下可供执行财产,被法院依法查封。

  张三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又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将李四和王五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奔驰车辆归自己所有并请求法院停止对该车辆的执行。法院经审理认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张三向4S店支付了购车款,4S店将车辆交付给张三,张三对涉案车辆享有所有权,该权利足以排除王五对李四基于普通债权的执行。

  法院支持了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同时强调并非确认张三对车辆上的京牌享有权益。二审维持了原判。

  尽管借用或租用他人车牌购买车辆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排除金钱债权的执行,但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如购车合同、、车辆上保险的手续、保险缴费记录等一系列材料,证明自己是车辆的实际权利人。同时,由于车辆依附于车牌,车辆登记在车牌所有人名下,借用或租用他人车牌的实际权利人还面临着其他法律风险,如车牌所有人作出将车辆抵押、出卖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此时实际权利人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能面临车和牌两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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