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李女士租了一间毛坯房,花四万多装修后退租要拆自己装修的吊顶,房东不让拆,称如果拆走就扣押金5000元,李女士不服:自己花钱装的房东没有理由制止。
李女士和她丈夫这些年存了点钱,于是就想着开一家店。一年前,李女士夫妻俩商量好开一家店,经过几番观察 ,租了一间毛坯房,当时房子连门都没有,墙壁到处都是污渍,后来花了40000多元把店面装修了。
本以为能大干一场,好好挣点钱, 李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这是一份辛苦活,很明显的这样的身体会承受不了,于是夫妻俩商量决定不再续租。
但是这店面装修还不到一年,里面的东西都还很新,李女士就提出把门和吊顶拆了,当她把这一想法告诉出租方时,一个员工当场表示房间内的东西不允许拆,否则扣5000元的押金。
李女士实在是想不明白,她了解到这一排的店面退租时,都可以拆走能够拆除的东西,怎么到了她这里就不可以,出租方表示拆了吊顶就破坏门店整个主体,导致以后门面出租困难。
听到出租方不给拆除吊顶和门的理由 ,并且不愿意给予一定的装修补偿,李女士感到非常气愤,于是寻求了帮助。
调解员了解到情况,觉得出租房不给拆除是不是吊顶是出租之前就存在的,所以才不给予拆除。于是询问了出租方,对方表示吊顶应该是原来就有的。
李女士一听出租方否认吊顶是自己租房后安装上去的,于是拿出当初承租这房子时的照片,发现是一个毛坯房,里面是什么都没有的, 而且连大门都没有。
在证据面前,出租方转移话题,表示以前的租户偷偷拆除店内的东西 ,导致店面不好出租,这样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声称如果李女士把吊顶拆了,就破坏了店面的整个主体 ,到时候会很难出租 ,所以不可以拆除,如果一定要拆除就扣除5000元押金来弥补损失。
当调解员再次提问出租方,双方是否有约定店内东西不可以拆除时,出租方表示自己不知道,在被再三追问之下,出租方都保持沉默。
而调解员害怕对方是因为自己的出现暂时的说辞,于是质问是否是因为自己的出现才说给予拆除,如果自己走了是不是就不给拆除了,而负责人表示这是不可能的,这个本来是可以拆除的,他不明白员工为什么这样说,让李女士放心拆除。
李女士表示门和吊顶是自己承租房子后安装上去的,现在要拆除,如果不能拆除要求出租方给予补偿,那么李女士的做法合理吗?
1.据李女士所说当初她租下这个店铺时是一间毛坯房,而且连门都没有,况且这店面是用来做生意的,出租方肯定也是知道李女士要装修并且同意的,对于是自己装修的房子有些租户是可以拿走的,或者可以要求出租方给予一定的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另有约定外,未形成复合的装饰装修物(即方便拆除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也就是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是可以拆下来的,承租人可以拆除未构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这是因为,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其所有权仍然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当然可以行使所有权,将装饰装修物拆除取回。
2.从本事件中,我们知道李女士要求拆除的是门和吊顶,而这两样装修物实际上可以算是附合物,按照规定是不可以拆除的,因为会破坏房屋结构,如果要拆除是要赔偿相应损失或者恢复原样,因此对于这些符合装修物承租人一般不会拆除。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双方租房合同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出租方不给拆除门和吊顶的情况下,李女士要求补偿装修费用是不合理的。
因此,租赁期满,关于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费用,能否要求房东承担,主要看当初签订租赁合同时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则由承租人自己负担。
在我们出租房子时,如果对租的房子要装修一定要出租方同意,并且双方签订合同要约定装修费用后续的补偿问题,要不然即使装修了,对于附合物是没有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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