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租豪车转卖案,法院以耿某、童某等4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封某、张某举等4人构成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各并处罚金1.5万元至4000元不等。
这是一个专门通过租车方式实施的犯罪团伙,被害公司遍布北京、上海等多地,涉案金额高达160余万元。2020年12月,张某举在网上结识了中介黄某,黄某告知张某举一个赚钱的门道,只需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租车,再将租好的车辆交给黄某介绍的买方(也就是专门收抵押车的人),收车人根据车辆的验收情况给予租车人好处费,之后车辆的任何问题都与其无关。租车不用自己付租赁费还有钱赚,张某举没多想便答应了。之后,黄某将张某举推荐给做租车转卖生意的封某。
2020年12月29日,封某与张某举从租车公司租赁了一辆奥迪轿车,而黄某明知2人有不良企图,仍帮忙介绍了收车人耿某。随后,封某和张某举一起将车开至河南省新野县一郊区并于31日凌晨与收车人耿某等人碰头。
为了防止租来的车辆被追踪,收车人需将车辆的GPS信号屏蔽并验车。但耿某等人发现这辆奥迪轿车安装了反屏蔽的断油系统,一旦将车辆GPS信号屏蔽,车辆将无法启动,双方交易因此中断。
2021年1月,租车公司安装的断油系统被破解,双方再次来到偏僻郊区进行交易。验车完毕,收车人耿某让张某举签下抵押合同,并将6万元好处费交给封某和张某举二人。随后耿某开走了这辆奥迪轿车。
从租车人到收车人,交易完成了“上半场”。通常耿某会将收来的车辆开到同行马某的车库,马某在这里搭建了车载GPS信号专用屏蔽设备,其手下童某和张某负责在屏蔽房内拆除车辆的GPS信号设备,之后耿某再对车辆进行改装,低价转卖给车行。2021年1月,公安机关接到被害公司员工报案,称租赁人张某举未按期归还租赁车辆,且该车GPS信号始终处于离线状态,张某举也联系不上。公安机关当即立案侦查,同年2月,公安机关以封某、张某举涉嫌罪向汉阳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汉阳区检察院检察官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耿某、黄某等5名涉案人员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重大作案嫌疑,遂在批准逮捕封某、张某举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建议其将耿某等5人追捕到案。
随后,侦查人员顺着线索找到马某的车库,并现场查获两辆还未转卖的奥迪轿车和一份质押合同,经鉴定现场两辆车均为涉案车辆。公安机关查明除张某举外,另有4人(其中2人已另案处理)也是经介绍与封某预谋后,出面租下豪车,再将车辆抵押给耿某套现。
2021年2月,除黄某外,封某、张某举、耿某等8人陆续被抓捕归案。同年5月,案件移送汉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7名犯罪嫌疑人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唯独耿某拒不认罪,一直辩称自己并不清楚抵押车辆是犯罪所得。此时,还未抓捕到案的中介人黄某成为案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黄某的供述对于指控耿某的犯罪事实很关键,我建议加大对黄某的追捕力度。”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说道。2021年5月,黄某被抓捕。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整个作案事实,其中包括他介绍封某等人将涉案车辆销赃给耿某,以及帮助联系他人为耿某收购的赃车修改车架号等情况。同年6月,公安机关以黄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汉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黄某的供述与现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指控耿某的罪行。我建议再着重从耿某的聊天记录、涉案车辆是否有租车公司专用标识以及更改车辆信息的具体情节等方面补充侦查,进一步夯实证据。”受案后,承办人再次提出引导侦查意见。
2021年7月1日,在新的证据补充到位后,汉阳区检察院以封某、张某举等4人涉嫌罪,耿某等4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向汉阳区法院提起公诉。7月7日,该院以黄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汉阳区法院提起公诉。8月,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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