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福州的陈先生在厦门天下行租车公司以租代购了一辆汽车,去年底租车公司突然将车给收走了,而想要拿回车,先交两万八!
从这份陈先生和厦门天下行租车公司签订的《车辆长期租赁合同》上看,陈先生需要付首付一万八,并在每个月的9日之前还款3980元,直到将车款付清,租车公司会将车辆过户到陈先生的名下。
车子开走后,陈先生接到了厦门天下行租车公司的电话,说陈先生如果要拿回车子得交一笔两万八的费用。
随后,陈先生在12月29日收到了一张厦门天下行有限公司的催款函。但是上面并没有详细地说明陈先生要缴的具体费用。对于这样的条件,陈先生表示不能接受。
在陈先生与厦门天下行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上,记者看到有一条约定,“乙方未按时支付当期租金的,除应及时足额补缴租金外,每逾期一日,以应付款项的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为陈先生逾期了19天,且每月需还3980,计算后,应为七百多。
厦门天下行的售后人员表示,他们目前的解决方就是诉讼处理。而对于此前陈先生所说的两万八的费用,对方并没有做出解释。对于陈先生这样的情况,律师分析认为,双方的行为都已违约。
律师建议,陈先生可以与租车公司再进行交涉,如果交涉无果可以选择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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