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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消费水平和出行需求的提升,汽车租赁行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验证身份、交上押金……只需要简单的几步操作,就可以从租赁公司开走心仪的车辆,开启自驾之旅,不用时还车付费,租赁双方履约完毕、两不相欠。

  有租有还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但偏偏有些人打着如意算盘,妄图有租不还,这边找人打着租车的幌子将车开出来,那边转手就将车低价卖了,着实玩了一出“空手套白狼”的把戏。看起来,狠狠地坑了一波租赁公司,实际上,却是让自己越陷越深。

  李某和徐某就深谙此道。二人事先预谋,由徐某联系并安排“客户”前往租赁公司骗租车辆,由李某联系“下家”收购车辆,共同分配违法所得。从2020年1月5日到15日,短短十天时间里,徐某安排事先联系好的“客户”前往南京、常州、扬州、镇江等多个城市,以这些“客户”的名义在某汽车租赁公司门店骗租轿车,得手后立即低价出售。为安全起见,他们也是手段频出,多选择在火车站附近的门店租赁汽车,安排每名“客户”只租赁一次,并且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为防止追踪,李某还在骗租来的汽车上安装了。经查证,李某等人先后作案6起,骗租并低价出售汽车6辆。经鉴定,上述6辆汽车价值157万余元。案发后,部分涉案车辆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审查认定,李某参与上述全部犯罪事实,涉案金额157万余元;其中的一名“客户”肖某参与作案1起,涉案金额29万余元。2021年1月29日,法院以合同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而在此之前,徐某也已经被法院以合同罪判处相应刑罚。

  汽车租赁公司当然要尽到应尽的审核责任,但骗子的高明之处就在于以有心算无心、擅长钻漏洞,他们还给自己找好了帮手。一个是所谓的“客户”,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帮李某等人骗租车辆,无外乎是收取了相应费用,但却直接沦为犯罪帮凶,比如上述案件中的肖某,成为合同罪共犯;另一个是收车的“下家”,车辆买卖有着严格的流程,不仅要审查车辆所有权证明,还要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显然这些李某等人都无法做到,但“下家”还是照常收车,贪图便宜、赚取高额利润的同时也间接成为犯罪帮凶,有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有道是:“便宜不可贪,切莫因小失大。”

  我想,如果没有了肖某此类租车“客户”以及收车“下家”的助攻,再加上租赁公司的审核进一步严格规范,租车必将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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