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向汽车租赁公司签合同租车,一边把租来的车以低价出售转让,从中获取利益,杭州人斯某想出了这样的一条赚钱“妙计”。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斯某涉嫌合同罪,并向法院起诉。
今天上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斯某涉嫌合同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该案也曾被浙江省公安厅列为2011年度十大经济犯罪案件。
1977年出生的斯某是杭州人,中专文化程度的他于2009年8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先后通过与几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及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有偿借用合同等方式,租借汽车243辆,价值4200万元。
之后,被告人斯某谎称自己是浙江某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手上有一批公安机关暂扣的辆、法院罚没车辆等为由,将租赁的来的车低价转卖他人,得款1960万元。斯某将所得款用于支付汽车租赁费1350余万元、购买新车480余万元、个人挥霍等。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斯某为骗取更多购车人的资金,在一次低价变卖后,又以收回办理过户等理由,将车收回后再次低价转卖他人,造成一车多卖。
法庭上,斯某一度辩称自己很“冤枉”,其目的并不是骗取他人钱财,只是为了赚取一部分购车的差价。
斯某称,他曾于其中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过一份车辆以租代卖的协议,约定租赁的车辆可以进行买卖。
但在法庭举证阶段,斯某并没有拿出这份协议,斯某辩称协议最后被汽车租赁公司收回总公司复核,他手中没有副本。
被告人斯某的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合同罪没有异议,但他认为被告没有把骗得的购车款完全用于挥霍,或者卷款潜逃,而是把其中大部分的钱用于支付汽车租赁费。
而公诉方认为,虽然被告以真实姓名和汽车租赁公司及个人签订合同,并支付了大部分的租赁费用,但他却隐瞒了其租车的真实目的,即将租得的车辆用于低价出售给他人,斯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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