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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合伙以租车为由实施 一男子被海口检方公诉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0月21日消息(记者 王天宇)辽宁一男子在网上结识一名网友后,来到海口以租车后卖掉的方式实施,他将租来的车开到广东省湛江市后将车销赃,后拿着所分赃款7000元返回辽宁。10月21日,该起诉书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布,9月11日,检察机关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王某楠收到所在的QQ群一名网友信息,该网友询问王某楠是否愿意到海南海口以自己的身份信息以租车后卖掉的方式实施,并许诺以卖车赃款的一至二成作为报酬,同时负担王某楠从辽宁到海南的出行费用,王某楠同意。2015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楠按照约定与该网友一起在海口市美兰区美兰机场A4停车区向海南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某租用号牌为辽M6XXXX的丰田汉兰达SUV。租用时被告人王某楠使用其真实身份证签订租赁合同,当时约定汽车租期3天并交付租金及押金4500元(该费用由该网友支付)。后该网友在车上放置GPS信号,将车开至广东省湛江市后将车销赃。王某楠分得赃款人民币7000元后返回辽宁省。2015年12月10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根据车架号信息查获已被改牌照的赃车。2020年5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楠在辽宁省大连市被抓获。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260568元。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合伙以租车为由实施,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056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楠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遂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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