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泉州的小海(化名)想开网约车谋生,但无力购买小车,于是与某网约车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该公司将购买的小车租给小海,约定租期一年,合同到期后车辆归小海所有。后因乘客减少,小海无力支付租金,公司将小车收回。随后,网约车公司向石狮法院起诉,要求小海支付所欠的租金。
2019年6月,小海与某网约车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由该公司向4S店购买小车之后,再租赁给小海。签合同当天,小海支付了2万元首付款,双方约定融资租赁期限为一年,每月租金6000元,合同到期后车辆归小海所有。小海运用了融资租赁的模式,在没有钱买车的情况下,开上了网约车。拿到车子后,小海干劲十足,每天都努力出车载客。
可之后乘客减少,小海的收入不佳。虽然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租金,但小海已经无力支付剩余的每月租金了。无奈之下,小海只能让该公司收回车子。
没想到,车子被收回后,公司将小海告上了法庭,要求小海支付欠付的租金2.4万元。经过审理,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该公司返回小海车价超过欠租及其他费用差价3万元。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佘雷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在本案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小海作为承租人,必须向出租人网约车公司支付租金。网约车公司在小海欠付租金,并且经过催告仍不支付的情况下,有两种选择,一是要求小海支付全部租金;另一选择是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但是网约车公司作为出租人,不能同时主张收回全部租金和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
佘律师表示,在本案中,网约车公司选择了从小海的手中收回租赁物,即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就不能再主张小海承担支付全部租金的责任了。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规定,网约车公司与小海约定合同期满后车辆归小海,且小海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案涉车辆价值超过了小海仍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这之间的差价部分,小海可以依法请求网约车公司返还。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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