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莞市宇驰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晶意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蒲俊萱、东莞市佳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1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64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宇驰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诉人东莞市宇驰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晶意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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