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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禁止向未滿12周歲者

  深圳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監督管理將得到強化。1月11日,深圳市司法局在官網發布《深圳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據悉,《管理辦法》明確了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者准入與退出,以及經營服務規范的要求,並新增設置了處罰措施。

  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者准入與退出方面,《管理辦法》表示,市交通運輸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經營者以及車輛投放數額,並與經營者簽訂經營服務協議,經營期限不超過3年。參與競標的經營者應符合具備線上線下服務管理能力,收取押金、預付金,且採用專用存款賬戶存管方式的,應當具有金融機構出具的押金、預付金專用賬戶証明材料等條件。投放車輛應配備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的定位裝置、具有唯一的身份編碼等。經營者應當將車輛動態總量、車輛停放位置信息、訂單數據、車輛軌跡、運維人員數據、使用人數量,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管理需要的信息實時、完整、准確的傳輸至市交通運輸部門的監管平台。經營者終止運營前,按照國家關於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做好押金、預付金等處置工作,收回投放的全部車輛。

  在經營服務規范方面,《管理辦法》提出,經營者應當配置與投放車輛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維保場地,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應當整齊有序、車頭朝向一致。不得佔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天橋、人行隧道、公共綠地、水庫、河道、濕地、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等禁止停放區域。經營者應當對使用人施行實名制注冊登記管理,禁止向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

  《管理辦法》還明確,經營者未按規定傳輸數據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在10個工作日內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未滿12周歲未成年人提供服務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上張貼、涂寫、刻畫非法廣告的,由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清理,並按照每輛二百元的標准處以罰款。(記者 林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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