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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租车出游须当心保险陷阱!

  清明小长假,外出游玩的人增多,有不少人会选择租车服务。但是租车平台有很多陷阱,你了解吗?江苏省消保委日前公布了一起租车案例,涉及到消费者很少关注的商业三者险方面。

  苏州市民杨先生通过神州租车APP向某租车公司承租了一辆小型客车,并按约享受“尊享服务”。租车APP内容中对尊享服务的说明如下:“为增加您的出行保障,神州租车提供尊享服务。在您购买尊享服务后,无需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以及保险理赔范围外的轮胎损失”。

  尽管这家租车公司在保险责任中承诺,承租人的第三者责任险为200000元。但是租车公司仅为该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0000元。租车后,杨某驾驶该辆车发生事故,需负事故全部责任。但问题来了:租车公司的商业三者险投保不足,双方多次商谈未果。在消协的支持下,杨先生来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江苏省消保委投诉部工作人员 龚永壮:

  “因商业三者险投保不足,杨某因该交通事故被判赔偿对方428000元。后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租车公司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某租车公司在出租车辆时明确承诺第三者责任险为200000元,但实际仅投保50000元,且尊享服务明确说明承租人无需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本案中杨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投保不足由相应保险公司赔付的第三者责任险仅50000元,差额部分150000元属于杨某本可通过商业保险避免的损失,所以法院依法判令某租车公司赔偿杨某150000元。”

  在这个案例中,汽车租赁公司为规避风险、提高利润,往往为用于出租的汽车投保较低的商业险,并向消费者作出较高保额的承诺。一旦发生事故,则又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 龚永壮:

  “本案中,汽车租赁公司承诺投保的保额与实际投保的保额不符,导致消费者额外支出费用,该费用是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可以预见的损失范围。因此,汽车租赁公司应赔偿该违约行为导致的消费者损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消保委副主任李玉生认为,现在租车现象越来越普遍,可是很少有消费者去主动关心汽车保险问题。租车平台未按照承诺为车辆足额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应在不足范围内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通过判令汽车租赁公司承担投保不足导致的赔偿责任,对推动全省汽车租赁公司完善管理、诚信经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参考意义。

  李玉生说:“互联网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很多制定法律时未曾预料到的新情况增多,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租车服务合同纠纷,可以预见未来新型消费案件数量还将有一定增长。那么其中特别突出的最主要的还是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占到了全部消费合同纠纷的80%以上,这是最主要的一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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