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主体,涵盖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企业。各地要努力扩大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在广大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覆盖面,同时推动区域性创建活动由工业园区向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拓展,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创建局面。
推荐的工业园区、乡镇(街道)、企业,应根据《福建省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建设标准》(详见附件1、2、3,其中,福建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建设标准适用我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规范》)进行自评。福建省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的标准分应不低于85分;福建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标准分应不低于90分;自评分值未达标的不得推荐申报。
凡推荐的工业园区,必须属于经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设有专门管理机构(管委会)的各类园区;推荐的乡镇(街道),必须是当地企业比较集中,二、三产业较为发达和非公经济组织较为活跃的基层行政区域。
央属、省属、市属企业在属地推荐;非公有制企业推荐率不低于设区市名额总数的70%,央属、省属企业推荐率应不低于设区市名额总数的10%。省级三方四部门也可推荐单位,原则上每部门推荐不超过3家候选对象。
(一)动员申报阶段(2022年1-2月)。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在主要街道、路口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在新闻媒体刊登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栏目,宣传典型事例,开展热线咨询服务等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社会氛围。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方办”)要严格按照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建设标准,积极指导申报单位开展自评,认真填报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价表(见附件5、6、7)、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申报表(见附件8、9、10),撰写1000字左右劳动关系和谐事迹材料,并在所在区域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设区市三方办。
(二)审核推荐阶段(2022年3-4月)。各设区市三方办对申报候选单位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后,择优进行推荐,原则上应从市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中推荐。2020年“和谐同行”百户企业培育行动培育达标企业作为推荐对象相关要求详见闽人社文〔2020〕127号。推荐过程中,各设区市三方办应严格落实省级分配的名额(见附件4),把好质量关。对审核后拟上报推荐的单位应在设区市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以设区市三方会议名义于2022年4月30日前将综合评审推荐意见、申报表、评价表、事迹材料上报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此次各地推荐工作情况列入2022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情况考评内容。
(三)组织认定阶段(2022年5-6月)。在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的基础上,省三方四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评估认定组进行认定,形成认定报告,拟定初审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名单,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综合评审,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认定2020-2021年度福建省劳动关系和谐单位。
被评选认定为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在表彰期内(自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纳入信用“红名单”供社会查询应用。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作为良好信用单位,列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红名单”,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在“信用福建”网站予以公示,并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人依法查询和应用信用产品时予以标注。
(三)对认定为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符合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各地就业见习单位(基地),给予见习补贴。
(四)优先推送用工人才需求。优先向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推送院校毕业生、劳务输出基地、失业人员等群体信息,优先安排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外出招工引才活动。
(六)在没有被举报或投诉的前提下,免予劳动保障主动监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对获评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采取提前返还工资保证金的措施予以激励。
(九)省总工会在评定省“五一”劳动奖时,获得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荣誉的,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十)每次评选认定中综合评价总分靠前且工会组织健全、建家工作成绩显著的,省总工会择优授予“省级模范职工之家”荣誉称号。
1.被提名为省级工商联执委及以上的候选人,所在企业原则上应为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被提名为市级工商联执委及以上的候选人企业原则上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2.被提名为省级工商联所属行业、异地商会会长、监事长候选人,所在企业原则上为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被提名为市级工商联所属行业、异地商会会长、监事长候选人所在企业原则上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十三)作为工商联推荐企业和个人参评各类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工商联推荐非公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各类表彰、评优、评奖的,原则上应为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推荐非公经济人士参加市级以上各类表彰、评优、评奖(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等)的,所在企业原则上应为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一)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具体负责全省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考评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负责本地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考评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具体指导县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开展工作。
(二)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要建立健全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本级三方四部门和有关单位公布和共享荣誉信息,确保各项激励措施落实到位。
(三)在参评过程中,参评对象出现创建标准中规定的“不推荐为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企业”情况之一或发现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评价认定的,撤销其荣誉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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